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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64598
谈临床药师在临床医疗活动中的地位与发展
http://www.100md.com 2008年3月29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8年第6期
     [摘要] 临床药师在医疗活动中要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地位,与医务人员相互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和谐相处,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临床提供医疗服务。

    [关键词] 临床药师;临床医师;地位;发展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c)-122-02

    我国自2002年颁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以来,临床药师的工作在一些三级医院也陆续开展起来[1]。我院从2003年初开始成立临床药学科,主要开展血药浓度监测、临床查房、临床会诊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由于我们这一届临床药师基本是由执业药师转变而来的,并不是医学院专门培养的临床药师,医学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故在临床查房和临床会诊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但通过这几年不断的努力和经验的积累,我院临床药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对于临床药师在临床医疗活动中的地位,仍有很多的争论,笔者认为临床药师在医疗活动中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地位,这样才能发挥自己的学科特点和优势,更好地为临床服务。

    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临床药师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这从根本上规定了药师(包括执业药师和临床药师)无权更改处方上的药品,只是一个被动的执行者。2007年5月正式实施的《处方管理条例》也有同样的表述。

    2003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国内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中指出,“执业药师有权以更经济的其他商品名的该种药品进行替换,但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处方药除外”。这里所说的可替换药品为OTC(非处方药),其余均无权替代。

    1998年开始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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