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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05858
患者胃破裂二审诉讼赔偿案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22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08年第14期
     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1]。”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依此规定,患者可以在认为自己被医院侵权或认为医院违约的情况下,在提起诉讼前先行取得病历,在自己“监督”下对病历进行封存和复印,避免了患者认为医方在得知自己因医疗行为被诉至法院或被申请鉴定后篡改病历,造成有利于自己的情况,有利于对案件事实进行确认。对于医院一方来讲,这种规定也促进了医院对于治疗行为的责任感,如果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填写病历,即使自己做出了正确的诊断,也很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中,医院一方就是因为病历记载不完善,在鉴定和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6.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适用问题[2,3]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据我国立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作为规定我国民法基本制度的《民法通则》,其法律效力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时,法院应适用效力高的《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医学会鉴定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并不排除该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7 医学评析

    7.1 本案医院应当注意的问题

    7.1.1 如果医生能积极与患者及家属沟通,让患者重视本身疾病,即可避免患者主动离开医院,延误病情。

    7.1.2 医生在发现患者离开医院时能若主动联系家属,或在病程记录中记载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一度自行脱离医患关系,在案件审理中即可依法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7.2 医院应重视对病历的记载

    应详细记录疾病的发展过程、处置经过、治疗效果等,这样方能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争取胜诉。遇有患者不遵医嘱、不配合治疗的情形,医院更应详加记录,并请患者签字认可作为证据。

    [参考文献]

    [1]桑明瑞. 病案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J].中国病案,2006,S1:22-2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S].2002.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S].1986.

    (收稿日期:2008-01-03), http://www.100md.com(傅贻轩 杜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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