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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57518
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中期妊娠引产的临床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5日 《中国医药导报》 2010年第14期
     有研究认为,在狼疮稳定期妊娠者SLE活动的比例明显低于活跃期,但静止期SLE患者怀孕后SLE活动率仍可达35%左右[3]。目前国内外多数学者建议狼疮患者妊娠的时机是:①发病2年内不宜怀孕;②维持激素剂量较小(泼尼松50 ml/min),血压正常,24 h尿蛋白≤3 g;⑤原来有抗磷脂抗体阳性者,最好等抗体阴转3个月以上再妊娠,抗dsDNA抗体阴性,C3、C4在正常范围内或增高[4]。疾病活动期妊娠,受孕前多年疾病反复复发,受孕前6个月内病情活动者,或停用治疗药物等因素都可能是SLE复发或加重的危险因素。本组2例患者缓解期不足1年,虽然知道妊娠具有很大危险仍怀侥幸心理不愿在早期终止妊娠,1例患者更因为担心用药后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而自行停药,终因红斑狼疮活动导致脏器损害而于中期妊娠引产。

    SLE病情恶化一般多为妊娠14周后[2]。SLE患者孕期内应继续使用泼尼松,定期产前检查,进行血常规和尿常规、心电图、肝肾功能、免疫学指标(抗核抗体、抗磷脂抗体、抗ds DNA、ENA多肽谱、免疫球蛋白、补体、血沉等)的监测,了解SLE病情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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