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期刊 > 《医药产业资讯》 > 2014年第30期 > 正文
编号:12638612
中医养生保健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模式(3)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0月25日 中国医药导报2014年第30期
     这就意味着,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前置审批需要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否则是无法开展的。鉴于此,可以探索在即将出台和正在制定的中医药法中明确提出中医药管理部门设定行政许可和开展前置审查的法律条款。

    3.1.2 事后备案模式 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许多过去采取严格审批、许可范畴的事项,逐步被划归到备案之中,通过备案程序改变了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对立的社会关系,这也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转变的基本方向和规律。现阶段,许多行业都实行了备案制度。从各种备案执行的情况来看,备案主要包括行政确认性备案、审批性备案、监督性备案[3]。虽然备案方式已经在许多行政机关广泛使用,而且也逐渐表现出一种普遍使用的发展趋势,但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关于备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所以,现实中,各种备案的制定依据各不相同,法律效力也存在很大差异,有的备案具有强制性,而有的备案则没有。严格地讲,备案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像行政许可那样可以追溯其法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定义,它只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其本质是一种公示,是申请人将其已经或即将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报告的材料予以公示使公众知晓,为事后的检查监督提供依据[4] ......
上一页1 2 3 4下一页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069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