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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68242
公私合作模式在基本医疗领域的实现路径(3)
http://www.100md.com 2016年6月25日 《中国医药导报》2016年第18期
     虽然两部委主导下的监管及规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彼此间缺乏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必要的监管协调机制,从而导致PPP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面临不必要的监管困境。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和发改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例:首先,前者确定PPP项目类别包括基础设施类和公共服务类,明显囊括后者,但并未明确如何兼容发改委主导的PPP项目,如果两者同时生效,则必然导致重复监管;其次,前者规定由财政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这一规定必然会遭到发改委的反对[16];第三,前者要求项目周期一般不应少于25年,而后者规定项目周期不应超过30年,虽未发生显性冲突,但明显彰显了不同的监管思路;最后,两者在项目推进程序方面也存在差异,两大监管部门主导下的两套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PPP项目的顺利推进,因此,借PPP立法之际,整合两套监管体系和规则框架,正式形成统一的立法规范和规则体系对于推进PPP模式在我国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而在颁行统一的PPP法律之前,探析PPP模式在基本医疗领域的实现路径,进而确定其在《基本医疗卫生法》中的规制体系,对于化解PPP模式在基本医疗领域的核心争议、推进PPP模式在基本医疗领域的落地具有显著价值。

    3.2 基本医疗领域中引入PPP模式的实现路径

    基本医疗服务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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