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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93712
构建未来和谐医患关系之我见
http://www.100md.com 2009年5月5日 《中国实用医药》 2009年第13期
     【摘要】 医患纠纷是当前社会焦点话题,如何改善医患关系,协调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减少医患纠纷是当代医务人员的职责;而如何和谐未来医患关系则是赋予当今医学生这一未来准医务人员的义务。本文就如何使医学生树立和谐未来医患关系意识提出了相应的教育对策,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构建;未来;和谐医患关系;意识;教育对策

    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势必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减少医患纠纷,医院要加强医务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依法规范执业行为[1]。如今的医患关系的和谐需要医患双方共同的努力,尤其是医患关系主体的医方,更是肩负重任。而未来医患关系的和谐是未来的准医务人员-当代医学生的职责而加强医学生树立和谐未来医患关系意识教育又是医学教育工作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笔者提出使医学生树立和谐未来医患关系意识的教育对策。对和谐未来医患关系有所裨益。

    1 强化医学生医德修养、避免出现防御性医疗行为意识教育

    医学是直接服务于人的生命科学,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前提,是形成良好医德医风的重要环节,医务人员的道德意识强,医疗单位医德风尚就好,对改进医院工作、改善医患关系和提高医疗质量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可避免出现防御性医疗行为,防御性医疗行为是指医生为了避免医疗风险的责任,在为患者进行治疗、检查等医疗服务过程中而采取增加了各种医疗转诊、会诊;多进行各种化验、检查;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进行高危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2]。“防御性医疗”主要目的是医生为防止自己被患者“告状”,而不是像以前考虑怎么把患者的病治好,这是一种消极的医疗行为。据业内人士调查发现,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可能发生防御性医疗行为最多的是医学生和医生,这将对患者十分不利。为了避免此行为发生,应加强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使医学生意识到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的出台是对医德问题的一次全面审视,如果出现医务人员因医德问题而发生的医疗事故,将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医患关系的和谐有赖于法律的调整,但更依赖高层次的道德层面的调整,目前,医患关系最缺的是人文关怀。因此,在部分医务人员将此规定视为洪水猛兽的同时,是否也是反省自身医德问题的时候[3]。医学生是未来医务人员的主体,他们的伦理道德直接关系到将来医院的作风建设。要加强医护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从医学生做起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加强医学生的伦理道德教育是当务之急,使医学生树立尊重患者权利、履行自己义务意识,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患者,这是增强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信任感、安全感,取得患者及家属信任及理解,建立和促进未来良好的医患关系的根本途径。

    2 加强医学生尊重患者权利意识教育

    医患关系的和谐离不开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尊重患者的权利,是医学、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课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尊重患者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谐医患关系已成为目前焦点话题,而高等医学院校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医学专业人才的重任,必须大力加强医学生尊重患者权利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医学生的法律素质,协调未来医患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和谐未来的医患关系。因此,强化医学生尊重患者权利意识教育具有深远意义。

    2.1 加强医学生尊重患者基本权利内容的教育。在实践中,患者权利主要包括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患者法律权利反映的是患者的基本健康权利,而道德意义上的患者权利反映的则是患者全面的健康权益。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患者权利法。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患者法律权利主要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所有权、平等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因病免除相应社会责任权、诉讼索偿权[4]。患者权利在诊疗过程中能否实现,受多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主要有三点:首先是医务人员对患者权利的认识和尊重;第二是患者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文化背景;第三是社会经济基础和文明程度,医疗卫生保障能力和医院管理水平等。所以加强医务人员尤其是对医学生尊重患者权利意识的教育对和谐未来医患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在所有患者基本权利内容中,笔者认为许多医患纠纷都是因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未得到尊重而引起的,为此,使医学生树立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识尤为重要。

    2.2 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识教育。所谓患者的知情权,指患者有获知与自己有关信息的权利。包括:知悉就医机构的有关情况;自己的病情;提供服务的医师、护理人员的有关情况;医方对疾病的预防、诊疗、预后的全部措施和所付费用的具体情况等[5]

    2.2.1 知情同意权的医学伦理依据:首先,它是患者自主权的集中体现和主要内容。因为疾病诊治各个环节都直接关系着患者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以他有权获悉与自己疾病诊治相关的一切信息,并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判断自主做出选择。其次,它是建立在现代契约—合作型医患关系的必要条件。现代医患关系是建立在信托基础上的,是契约—合作型的健康利益联盟关系。确认和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为处理好医患双方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有效保证,有利于医患双方进行交流,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利于医疗纠纷的防范和处理。

    2.2.2 理想的知情同意状态,是患者或其家属完全知情并有效同意。完全知情是指患者获悉他做出承诺所必需的一切医学信息,即通过医方详实的说明和介绍、对有关询问的必须回答和解释,患者全面了解诊治决策的利与弊,例如诊治的性质、作用、依据、损伤、风险、意外等。医方使患者知情的方式一般是口头的,必要时则辅以书面文字方式。有效同意是指在完全知情后,自主、自愿、理性地做出负责任的承诺。比较理想的知情同意还强调:患者或其家属有权随时收回、终止和要求改变其承诺;关系重大的知情同意应遵循特定程序,即签字书面协议、备案待查,必要时还需经过公证[6]。除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尊重患者隐私权也不可忽视,目前因侵犯隐私权引发的医患纠纷明显升高,对医学生进行尊重患者隐私权意识教育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2.3 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教育

    对于医学领域隐私的概念,学者认为是指在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患者个人内心与身体中存在的不愿让别人知晓的秘密.这些秘密包括:患者身体存在的生理特点、生殖系统、生理缺陷或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患者既往的病史、生活史、婚姻史;患者的家族史、生活史、情感史;患者的人际关系状况、财产及其他经济能力状况等。患者的隐私权具有隐私权的一般特性,它属于“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如果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隐私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等[7],这是患者对自己隐私权所行使的支配权;但当患者对自己的隐私权不行使支配权的时候,也就是说拒绝某些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而行使自己的自主选择权的时候,如果此时医护人员未经患方同意进行临床检查、临床观摩等医疗活动,即可为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通过对医学生尊重患者隐私权的意识教育,使医学生在实习、见习及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时能自觉尊重患者隐私权,减少医患纠纷,和谐医患关系。

    3 强化医学生时刻关注卫生法律法规意识教育

    医学是一门复杂性、风险性的学科,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较多。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新的卫生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在提高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使医学生树立与时俱进的法律的意识,时刻关注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以便将来走上工作岗位面对医学难题时能及时、正确地解决。明确自己肩上所负的责任,尊重患者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真正担负起和谐未来医患关系的重任。

    参 考 文 献

    [1] 傅増合.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之我见.中国医院管理,2008,28(10):60.

    [2] 程红群,陈国良,蔡忠军,等.对医生防御性医疗行为的探讨.医学与哲学,2002,23(12):29-31.

    [3] 余珊燕.举证责任倒置:对医学生的调查与对策.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5,2:23.

    [4] 丘祥兴.医学伦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60.

    [5] 曹永福.论病人权利及立法意义.山东医科大学学报,2000,(4):51.

    [6] 丘祥兴.医学伦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61-62.

    [7] 赵同刚.卫生法学.北京医科大学出版社,2005:221-222., http://www.100md.com(杨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