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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748978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意义及可行性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12年7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27
1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意义,2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可行性分析,3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制约因素和建议
     摘 要:责任模糊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落实的重要因素,实行以县为主共同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有利于落实责任、配置权属、降低行政成本,以及执行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但要推进实施,还需要通过修订完善法律规章,对现有体制、机制加以改革创新。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县长负责制 意义 分析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就是构建形成以县级行政首长为责任主体,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分工负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体系。这是一种“由块到面、由面到体”的治理策略,以县级区域治理为主,各区域全面提高,逐步推进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其中,以农产品生产环境的治理,农业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管理,重大动植物疫病的控制,农产品生产、流通、贮藏、加工监控作为县长负责制的内容。

    1 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的意义

    1.1 有利于责任的具体明确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看,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是数级组织共同负责,具体哪一级负哪一些责,哪一项为主次界定并不清楚,势必造成工作上的依赖和责任追究时的随意。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形成“省一级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市一级负责督查落实,县一级抓组织实施”的以县为主三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工作机制,没有忽视省市政府的组织管理,而是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化,以便于分清主次,明确任务,更好地落实责任。

    1.2 有利于实施权属的配置

    权属配置无序是影响工作任务落实的主要根源。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可以梳理饱受诟病的管理权限,把工作必须的某些管理权限下放到县一级,由县政府根据任务需要灵活运用。切实解决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分离的问题。

    1.3 有利于行政执法资源的集约利用

    县级是各种权利实施的交汇点,由于职责划分不清的原因,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在县一级表现格外突出,形成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受各自人员、经费、装备的限制,管理能力受到很大削弱。实行农产品质量县长负责制,县级可以把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工商、卫生、食品药品、质监等涉农行政执法资源整合起来,在不增加行政、执法成本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能,更好的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1.4 有利于责任制的考评落实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长负责制”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具体的责任关联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站在更高层面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协调,便于对责任体系具体内容逐级进行量化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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