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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952181
法院通报《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典型案例
http://www.100md.com 2016年9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2016年第9期
     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初,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共受理涉食品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23件,其中在审3件,审结20件。从结案方式来看,判泱结案率34.8%,调解和撤诉结案率65.2%。从争讼主体来看,涉及“职业打假”案件23件,占100%,涉食品消费者权益案件被告均为房山法院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商店。从消费者起诉理由来看,仅以商品包装、标识等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起诉的案件数量为22件,占95.7%,以商品质量问题起诉的案件数量为1件,占4.3%。从消费者要求生产经营者承担责任方式来看,要求生产经营者十倍赔偿的案件数量为23件,占100%。

    案例一:对经营者“明知”的认定

    2015年10月李某在某商场购买真空包装食品后,李某发现该食品违反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关于该类商品保质期9个月的规定,将保质期标注为12个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退货并要求十倍赔偿。商场辩称其作为销售者已经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严格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和过失,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庭审中商场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最终法院判泱商场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李某十倍赔偿。

    本案焦点之一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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