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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054583
食品安全与“职业打假人”(1)
http://www.100md.com 2017年5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7年第5期
     职业打假人,即以牟利为目的,而非使用或食用商品的一类人,其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故意购买后向商家索取惩罚性赔偿金。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食品安全协会公开的不完全调查数据显示,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被调查的17家大型超商和1家餐饮连锁企业共遭遇来自职业打假人的投诉6022次,索赔金额达到2610万元人民币,给食品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困扰。

    职业打假人的前世今生

    归本溯源,目前在中国食品市场中活跃存在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顾问公司等的打假依据,皆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所述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199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首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2009年首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囿于法规颁行时严峻的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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