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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390563
民事案件中食品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http://www.100md.com 2019年3月1日 《食品安全导刊》 2019年第3期
     案情回放

    2016年9月3~6日,原告小覃在超市分3次购买单价118元的某野生雪菊茶19盒,68元的某菊茶36盒,两种食品总价款4572元。此后小覃发现,上述某野生雪菊茶原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14/11/09,而加贴、覆盖原标签的新标签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07/10;某菊茶外包装盒上的标签标示保质期为12个月,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而盒内的小包装标签标示保质期为24个月,也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遂将该超市所属的宾阳县某公司诉至法院。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要求某公司赔偿13倍货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宾阳县某公司退还原告小覃货款33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3800元。

    律师观点

    上述案件属于涉及食品的买卖合同纠纷。此类案件中,消费者可以要求3倍赔偿还是10倍赔偿?具体数额怎么计算呢?实践中,当商家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时,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货款3倍的赔偿;当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货款10倍的赔偿或遭受损失的3倍赔偿(以金额高者为准,择其一主张)。本案中,既涉及虚假标识的欺诈行为,也涉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但消费者只能在3倍赔偿或10倍赔偿中选择一种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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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延伸

    1 为什么“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只能择其一?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只有上述2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3倍赔偿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仅适用于食品(含药食同源类物质)。消费者在主张赔偿时,不能同时主张3倍赔偿和10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退一赔十”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别性规定,其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言属于特别法。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中,只能择其一进行主张。

    2 “三倍赔偿”和“十倍赔偿”有何共同之处?

    3倍赔偿与10倍赔偿存在着共同之处——两者提起索赔要求的主体均为消费者。如果索赔的主体行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则无权进行上述索赔,如企业之间的货物买卖行为、职业索赔人反复购买同类食品索赔的行为等均不在索赔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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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构成“欺诈”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①欺诈人具有欺诈的故意性。所谓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商品提供者)明知自己提供给对方(消费者)的情况是虚假的,会使被欺诈人(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②欺诈人具有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包括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保持错误或加深错误等而实施的虚构、变更、隐匿事实的行为。

    ③被欺诈人陷于错误是基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即被欺诈人并非因自己疏忽之故,而是因欺诈陷于错误。这里的错误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认识缺陷。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也不会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因此,不但欺诈人要具有欺诈的故意和欺诈行为,同时还要求欺诈与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http://www.100md.com     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而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欲成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被欺诈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认为该行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达,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因此,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构成欺诈,如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4 相關法律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定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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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定为500元。

    专家介绍:

    刘志鑫律师,国内为数不多的食品专业律师之一,现为广东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方食品药品专业法律服务机构食安(深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创始人兼首席研究员,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讲师。刘志鑫于兰州大学政治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先于西安交通大学药学专业在读。专注于食品药品领域的专业法律业务研究,现为香港知名品牌衍生集团等多家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系知名食品杂志《食品安全导刊》法律视角栏目特约律师。,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