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油条抽检不合格案件浅谈食品安全监管
面线,生产经营者,1某地3起油条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情况,2案件查处中发现的问题,1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薄弱,2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缺位,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有待规范,3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和建议,1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
张雅纯(泉州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福建泉州 362000)
油条是我国居民餐桌上的一道重要食品,在制作时,通常会使用含铝膨松剂,加工过程中生成的二氧化碳及氢氧化铝可使油条蓬松酥脆,口感更好,但会导致铝残留。含铝膨松剂使用不当是油条铝含量超标的重要原因。研究表明,长期食用铝含量过高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的影响[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 对油条中含铝膨松剂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铝的最高限量为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
1 某地3起油条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情况
2019年12月,某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关于某小吃店、某火锅店及某餐饮店(以下简称3个当事人)的油条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显示3个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残留量超标。该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不合格报告。但2020年2月,该局再次收到同一家检测机构关于上述3个当事人的油条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与该局2019年12月收到的一致。两次检验报告不同之处在于:第一次收到的检验报告上标志的样品送达日期为2019-12-31,检验结论签发日期为2019-12-28,第二次收到的检验报告上标志的样品送达日期为2019-12-24,检验结论签发日期为2019-12-28。该局执法人员只能再次送达不合格报告。
3个当事人收到报告后,均提出了异议,理由为:①抽检时未支付样品费用;②他们收到两份编号一样但是样品送达日期不一样的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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