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伤寒论》“之为病”条文的意义
张仲景,病证,1“之为病”意义不在“定义”疾病,2“之为病”的意义在于揭示最典型的病机特点,3“之为病”条文体现了“中庸之道”,4结语
李宇铭《伤寒论》中“之为病”的条文,学界多称作“提纲证”,对此曾有不少学者提出非议,如有认为“提纲非纲”,指“提纲是悖于原著医理的”[1],也有学者认为“六经提纲之说的提出,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人们对伤寒六经的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2],有见及此,不囿于“提纲”的说法,重新理解“之为病”条文,实有其必要。
1 “之为病”意义不在“定义”疾病
批评“之为病”条文并非“提纲”的观点,多在于该等条文并不能包括该经病变的所有内容。例如《伤寒论》第1条:“太阳之为病,脉浮,头项强痛而恶寒”,而在第6条太阳温病则见“不恶寒”,在《痉湿暍病篇》亦说“太阳病,发热汗出,不恶寒者,名曰柔痉”,病在太阳却不恶寒,与“之为病”条文有明显差异。又如180条“阳明之为病,胃家实是也”,其病机当属胃实热证,但在阳明病篇亦记载了阳明中寒证,似乎有所矛盾。类似问题在各经病之中均有出现,因此才引起“提纲非纲”的非议。
其实矛盾的核心,是误将“之为病”当作为“定义”。《辞海》对“定义”的解释:“定义,亦称‘界说’。揭示概念的内涵或语词的意义的方法。”[3]2730若以“之为病”当作是该经病的定义,则该经所有病证必须要包含在提纲的内涵之中,结果各篇中有大量内容不能符合“之为病”条文内容,产生更多矛盾。可是张仲景从没有讲过“之为病”条文即是定义,假若从原文的特点来看,《伤寒论》中“之为病”条文均在各篇篇首,且写作体例独特,当是为了表达某种目的而存在。
2 “之为病”的意义在于揭示最典型的病机特点
张仲景写作《伤寒杂病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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