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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38277
清责任 避风险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4期
     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一般可分为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医疗纠纷案件,往往存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和现象,即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使这些权利发生冲突的现象。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可根据自己的利益出发点,要求对方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或违约民事责任,但是,两者必选其一进行诉讼。由于侵权责任获益大于违约民事责任,所以患方往往以侵权民事责任起诉医方,以获得更多赔偿。

    侵权民事责任及规避

    侵权民事责任即医方在针对患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中,由于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及医疗常规,对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或财产权等权利造成了侵害后果,由此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必须按照以下4个要件进行界定,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称其构成民事侵权,也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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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检查常规的行为,可分为作为性违法和不作为性违法。作为性违法即医方在医疗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见例1、例2)。

    例1 护士在为患者做青霉素过敏试验时,不按规定做皮内注射,而将针刺入皮下以致试敏药液迅速吸收,在规定检测时间内局部反应不明显,造成药物不过敏的误判断。在正常注射给药时,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因此构成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2 急诊科医生在值班期间脱离岗位,恰遇急诊患者来诊,经护士多方寻找将其找回后,患者已经死亡。作为负有特定救治患者义务的急诊值班医生,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属于不作为,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权利人受损害的权利为目的的。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也就没有补偿的内容,所以也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见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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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3 某护士违反了三查七对的制度,将医嘱静点液体5%葡萄糖500ml+菌必治2.0g错认为是生理盐水500ml+菌必治2.0g为患者静点。患者发现后认为护士错误执行了医嘱,从而要求赔偿。事实上,葡萄糖液和生理盐水在作为菌必治的溶剂使用时并无特殊要求。该患者对生理盐水也无特别禁忌,所以并未对其构成身体损害。且葡萄糖液与生理盐水液的价格相同,也不构成患者的财产损失。虽然护理行为构成违规,但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违法事实与不良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只有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患者的损害,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见例4、例5)。

    例4 某医生在救治低钾血症的患者时,口头嘱咐护士给予静脉补钾,后未按规定补齐医嘱及记录,在没有向接班医生交代的情况下下班离开。接班医生根据化验单及心电图,在认为尚未补钾的情况下,继续给予静脉补钾,造成患者因高钾血症心跳突停而死。第一位医生的过失行为间接地造成了患者的死亡,由此所构成的医疗事故,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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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5 一晚期恶性肿瘤患者住院,住院医生按规定至少应每日查房一次。但该医生在没有查房的情况下,向护士询问患者情况并做记录。患者后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其家属认为,医生没有尽到每日查看患者的义务,可能失去更好的治疗时机,从而造成患者死亡。经鉴定,患者因恶性肿瘤晚期,多器官衰竭而死,医院并无不及时及不恰当之处,医生虽未按要求查看患者,但与其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医方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一旦认定为侵权民事责任,医疗事故必须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在医疗事故中不存在故意过错。如一医生为了报复,则不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而是构成了刑事犯罪,即故意伤害罪。在医疗事故中所指的过错仅指过失性过错。在医疗事故发生时,医务人员虽然主观上是故意违反规章制度,但并不是希望患者发生不好的结果,只是抱着一种不会出问题的侥幸心理,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

, 百拇医药     医疗事故中侵权民事责任认定应特别注意紧急避险、不可抗力和患者过失的问题(见表1)。

    违约民事责任及规避

    违约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有违约行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有多种类型,在医患合同中涉及的违约行为,是属于不当履行或未尽合同义务的范畴(见例6)。

    例6 所谓未尽合同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没有履行告知及注意等义务,所引起的违约行为。如患者患肠梗阻需手术治疗,术前医生未向家属明确告知手术可能发生肠漏等并发症,术后患者果真发生肠漏,该医生需因未尽告知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同理,患方也须履行告知病史及相关医疗信息的义务。

    存在违约行为和损害事实,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前提中,缺少任何一项,都不能构成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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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之间的合同有其特殊性。 该合同关系是一个非典型的民事准委托合同,具有强制缔约性,意识自治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但作为医疗服务合同,医方无权拒绝患方的治疗要求。因为医生承担的是治病救人的职责,因此强制缔约是医患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医患合同的合同标的是医疗服务的过程,而不是诊疗结果。医生在医疗活动中所负有的合同债务,表现为在合同中应为患者提供恰当的医疗服务,即医生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运用医学的知识和技术,为患者做出正确的诊断和合理的治疗。这需依据患者本身的情况、当前医学科学的发展水平、当地或是医院的医疗水平,以及医疗设备等条件来判断。因此这一标准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如发达地区的标准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就不一样。并且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的个体都会有其不同的特点,而目前的医学科学又不能满足人们目前所有的需求。因此医生所能保证的是医疗服务的恰当性,而不能保证全部治愈患者的结果。

    此外,医患合同关系是协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且患者有治疗最终决定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提高,社会要求医生尊重患者的人格权,有些诊疗行为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侵害,如有创检查可能伤及患者的某个脏器等。因此要求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尽到告知义务,并最大限度地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最后,医患合同也存在着不对等性。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医生,而医生却不能选择患者。遇到危重症患者急需抢救时,即使患者不能履行支付医药费用的义务时,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也必须予以抢救。患者因病到医院求治,即便无钱挂号、交款,却已构成合同关系,医院如不救治,造成不良后果,仍需负违约民事责任。

    在医患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允许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见表2)。, 百拇医药(刘明 刘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