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院院长》 > 2014年第22期
编号:13122786
群己权限与医疗自由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1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4年第22期
     《论自由》是一本非常经典的政治哲学书籍,代表着19世纪中期西方资本主义对个人与社会之间权利界限的主流思想。

    本书经典的两版译本均出自商务印书馆。第一位中文译者是清末极具影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翻译家和教育家严复。他将本书名译为《群己权界论》,非常准确地表达了密尔关于“自由”的理解——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而不必向社会负责;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才应当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新中国成立后,商务印书馆再版此书时则邀请“中国民主革命同盟”重要发起人之一、哲学家许宝骙担任译者。2014年,商务印书馆重印此书,仍选用许宝骙译本。60年间,16次印刷,足以说明它的学术价值。

    五四运动以来,自由作为普世价值观虽已广被接受,在多数情况下却并未被真正理解。因为,自由亦有界限。以医疗行为为例,密尔在“自由的应用”一章中列举一例。某些药物是有毒的,但是社会不能因此禁止销售这些药物,因为还要照顾那些需要它们作为正当用途的人的自由。社会唯一应该做的是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示其危险性,并且与购买者订立契约,以法律保证买卖双方的权利都受到保护。这一例子有助于人们理解在医疗行为中患者权利和医生权利,乃至知情同意等问题。

    医生应该让患者了解其提供的所有治疗手段(药物、手术、方案),并在治疗中尽己所能,但是最终的选择权应该在患者本人;患者则应该充分使用自己的选择权,但亦需要对后果负责,而不应因治疗失败或效果未达最佳预期而归罪于医生。医患双方应明确自己所拥有的自由界限,控制欲望和预期,方能充分理解对方、达成合作。倘若医生未尽其责任,患者应以法律的方式而非暴力维护个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社会包括患者不应利用舆论或其他方式对医生施以惩罚。如有,则是社会威权或他人对医生的自由的干预。

    然而,密尔的自由观受柏克莱、休谟、康德等哲学大师的影响,建立在理性社会、理性人的前提之下。理性的人会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孩童、神经错乱或神志处于不当状态的人除外。法治是保证医患双方自由的社会机制,这让人们更好地理解了十八大报告将“自由和法制”并列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原因。

    从密尔的角度,或许能够解释当下中国扭曲的医患关系的可能逻辑。在某种意义上,通过教育培养更多理性的人,可能是当务之急。

    这也许是重读经典的价值吧。, 百拇医药(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