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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合法“安乐死”
http://www.100md.com 2015年3月1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5年第5期
加拿大合法“安乐死”

     2月6日,《多伦多星报》刊登一则新闻,“一个有关协助自杀的历史性裁决在9点45分诞生——加拿大最高法院决定是否推翻防止协助自杀和安乐死的法律”。最终,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们一致同意废除有关“禁止医生帮助身患绝症的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实施自杀”的禁令,由此推翻了1993年苏·罗德里格斯案件以来的判决。报道提及,此次裁决源于一位名为凯·卡特的妇女。3年前身患重病的她向当地法院申请医生协助安乐死被拒,无奈之下最终前往瑞士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新裁决认定,加拿大刑法第241条第2款,“认定帮助(包括辅导、协助或教唆)人安乐死为犯罪行为,‘无论是否真实发生自杀行为’都将触犯刑律”,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章和第15章,包括“应确保每个人生命自由和安全的权利”和“确保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必须被修改或替代。新法案中规定“医生可在特殊情形下提供该帮助,但只适用于有自主能力且在清醒、自主状态下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成年人”。

    由此,加拿大成为继荷兰、瑞士、比利时、卢森堡及美国(四个州)之外又一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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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乐死”面面观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种,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患者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患者生命或加速死亡过程。“被动安乐死”则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患者,医生停止使用抢救措施而仅给适当维持治疗,或撤除所有治疗抢救措施使其自然死去。

    针对“安乐死”,世界各国可被划分为三大阵营——先驱者、谨慎者和严禁者。

    先驱者的代表是荷兰、比利时、瑞士、卢森堡和美国的四个州,都以立法形式允许医生在特定情况下协助患者安乐死。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安乐死”立法的国家。2001年11月29日,议会通过安乐死法令,结束其近30年的不合法历史。但法令明确提出安乐死实施的严格前提条件,“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与患者协商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支持,未成年人申请安乐死需年满12岁且经父母完全同意”等。步荷兰后尘,比利时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安乐死立法,不同之处是禁止未成年人申请安乐死,这一点在近年已有所改变。2014年2月18日,比利时通过新法案允许儿童安乐死,成为全球首个完全取消安乐死年龄限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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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先驱者的又一代表,瑞士的“安乐死”立法更显保守,如禁止通过注射等积极、直接的安乐死方式,界定了协助自杀在何种情况下不被认定为犯罪。2003年,《英国医学杂志》刊发题为《瑞士的协助自杀和安乐死》文章,作者指出瑞士并不认可安乐死概念,更愿意使用“协助自杀”这一说法。通常情况下,医生参与被认为是实施安乐死、协助自杀的必要保障。在瑞士法律中,协助自杀的定位体现出某种意义上的法律纵容,因可由非医生参与。瑞士还是唯一允许协助非本国公民安乐死的国家。一家位于苏黎世,名叫“尊严”的安乐死诊所成为国外寻求安乐死患者的圣地,也造就了瑞士“死亡旅游业”的兴旺。

    在美国,联邦政府不完全认同安乐死,仅俄勒冈州、华盛顿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明确安乐死合法。

    欧洲各国中除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外,德国和法国属于谨慎派,虽然至今未将安乐死合法化,但是法律允许被动安乐死方式。

    在亚洲,日本是首个“吃螃蟹的人”,尽管逐步形成安乐死的判例法,但仍未出台相关成文法。2011年3月7日,印度最高法院通过停止对永久性植物人生命供给的判决,意味着“被动安乐死”合法化,提出医院可在高等法院监督下对完全无法医治的患者实施“被动安乐死”,包括停止治疗和食物供给。相继,韩国于2013年公布“延命治疗决定法”草案,将“尊严死”(安乐死)提上日程,最快将于今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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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香港和台湾均允许通过“被动安乐死”方式结束绝症患者生命,而在中国内地被完全禁止。曾有人提出,在中国内地立法实行“安乐死”是有违宪法的,“不管实行‘安乐死’是自愿与否,实际上是对生存权的剥夺,而生存权是宪法直接保护的权利。”

    “安乐死”之争

    “安乐死”立法至今,有关“是人道主义还是非人道主义行为”的争议从未停止。

    英国《每日邮报》于2014年7月和10月先后发表《不要犯下我们的错误》、《荷兰精神病患者安乐死人数为去年三倍》两篇文章称,一名资深欧洲监察人员西奥·布尔告诫英国议员和同行不能允许安乐死。原因是他的祖国荷兰自2002年将安乐死合法化后,6年间每年安乐死的人数翻番,2006年人数仅为1923人,2014年已达6000人;精神病患者实行安乐死者在两年间增长两倍,从2011年的13人至2013年的42人。他表示,“安乐死”在荷兰已然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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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被滥用的担忧外,安乐死本身也存在伦理争议。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每个生命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任何人都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更何况即便安乐死有利于减轻患者的痛苦,但是本质上仍是一种杀人行为。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医护人员会在某些“特殊时刻”采取撤除生命维护设备等方式“变相协助安乐死”,绕过法律法规的束缚,让患者获得解脱。对于那些全无救治希望且饱受病痛的患者,仅靠医疗设备勉强维系生命,实际上是在累积痛苦,安乐死或是一种解脱。再者,患者既然有生存的权利,也有自主决定死亡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安乐死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减少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支出。在某些情况下,安乐死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加拿大裁决颁布后,有专家指出,轮候时间长、临终关怀不够才是导致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因为在加拿大得到适当临终关怀患者的比例仅为16%~30%。1995年,《社会科学和医学》杂志刊登文章《安乐死:良好照顾的作用》,作者Clive Seale通过抽取1990年死于20家医疗健康机构的3696名样本,与此前国家样本中的639名对象比对,得出结论:良好的照顾,尤其是临终关怀能有效减少患者对安乐死的渴求。

    如果对此置若罔闻而一味纠结安乐死本身,必将本末倒置,或使安乐死陷入尴尬境地。, 百拇医药(陈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