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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支付管理攻坚
http://www.100md.com 2015年4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5年第8期
     2009年以来,中国医改的方向一直很明确,即打破计划经济时期医疗机构集服务提供、筹资和购买于一体的体制,逐步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卫生服务提供分开,形成由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模式。

    基本构想是通过医疗保险在行政管理、风险管理和购买力等领域的规模效应,将医患信息不对称转换为医保机构与医生或医疗机构信息对称,医疗保险机构可通过经济手段管理和控制供方,有效约束供方行为。

    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比较粗放,仍处于数量增长、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医改就必须深入到医疗保险制度内部,研究医疗保险制度内在机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正是核心要素,这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技术,管理好医疗服务行为。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通过设计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途径加强对供方的控制,包括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但任何单一结算办法都难以应对复杂医保费用支出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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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第三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特征。为了观察和矫正医疗服务提供方代理行为、目标偏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了大量计费标准、执行制度和预算方案,审核所有医疗服务使用,与医疗服务提供方无休无止谈判。医院则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尽可能隐瞒相关信息,终致监管费用高昂。由于医疗服务的高专业性和高技术性,外行人(包括政策制定者)很难评价医生提供的服务是否合理,往往在与医生博弈中处于劣势。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高交互性特点,医疗服务数量、质量的可度量性很低,医保基金支付高度依赖专业人员的知识、洞察力、逻辑判断和实践经验,这要求医疗服务不断自由裁量,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能力提出了很高标准。

    第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有足够的激励代表参保者向医疗机构购买最优质的服务。

    通常,作为公共基金的医疗保险基金选择委托特定机构管理,参保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就必须保证经办机构有足够的激励代表参保者管理好供方行为,其目标应与医疗保险体现的社会公益一致——建立经办机构自觉承担代表参保者(非某个机构、部门甚至个人)购买医疗服务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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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经办机构身为公益受托组织的前提下,委托-代理关系中组织目标与员工目标不一致的激励失效现象时有发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试图通过减少行政干预转变经办机构职能。正如多数研究报道的,我国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常采取维持基金收支平衡的消极管理策略,许多政策依靠行政手段和一般号召推动。相较对医疗机构的控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管理策略放在控制需方过度需求,而不是运用强大的购买力代表患者向医疗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实现对医疗服务品质和价格的有效监控,这无疑偏离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的正确导向。

    这两个条件贯穿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始终,特别是当下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已成为医药卫生体制的主干。如果不能从管理体制层面满足这两个条件,巨额医保基金不仅无从管好医疗服务行为,甚至可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最终损害参保者利益、影响医改成效。, 百拇医药(单大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