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到庭的人
法庭并不仅仅是给被告人开的。有时候,我会刻意安排一些人来旁听,因为只有他们来了,那些案子在我心里才能画上句号。用上诉人的话说,那是一个“太不值当的案子”。收案时,卷皮上赫然写着的寻衅滋事罪和抢夺枪支罪让我以为被告人是个典型的社会“混子”。没想到翻开一审判决一看,我的看法改变了。
那是个偏远郊区的男孩,家境不好,大学毕业后一时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就先在城里的快餐店打工。按判决书的说法,被告人于案发当日饮酒后带一把水果刀去上班,又在工作时突然掏出水果刀在店里乱挥,将一名上前阻拦的员工手臂划伤。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不但没有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反而上前抢夺民警腰间携带的手枪。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抢夺枪支罪判了他有期徒刑六年。
从法律上看,这案子没什么问题。但我好奇的是,究竟这被告有什么想不开的事儿,以至于情绪失控,最终落得如此下场?翻遍了卷宗也没有找到答案,讯问笔录里对犯罪动机的记录都是简单的一句话:“心里不痛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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