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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39588
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10年3月5日 《中国当代医药》 2010年第7期
     [摘要]护理实践中的伦理问题对当前护理工作的开展及护理质量的提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护理实践活动中特殊的护理伦理问题及相应的法律对策进行阐述。

    [关键词] 护理实践;伦理问题;困惑

    [中图分类号] R4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4721(2010)03(a)-134-01

    护士在护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各种伦理困惑,它的涉及面很广,可以产生于护患之间、医护之间,以及护士所处的医疗机构之间等。因此,学习和掌握相关的伦理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护士正确认识常见的伦理问题,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确保自己的执业安全。1953年国际护士协会制订了《国际护士伦理守则》,1988年我国卫生部也颁布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它们规范了医务人员在实践中的伦理道德行为,是护理实践活动的指南[1]。

    1艾滋病(AIDS)的护理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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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1年美国发现首例AIDS患者以来,这一致命性疾病迅速蔓延,席卷全球。我国于1985年也发现首例AIDS患者。据报道,2003年底,我国累计艾滋病感染者已达84万[2],个别地区甚至呈聚集流行趋势。AIDS在世界范围内的扩散已不仅仅是生物学问题,更是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问题,由于此病具有传染性及不可治愈性,导致人们对AIDS极度恐惧和排斥,使其护理工作产生了特殊的伦理学问题。

    AIDS患者不仅承受着疾病的折磨,同时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心理压力,护士应尊重AIDS患者的权利,不得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和护理,要像对待普通患者一样,同时也应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保护自己免受感染的危险。同时要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把患者的资料泄露出去,也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患者的资料。

    在我国,不仅普通人群对AIDS存在“过敏”反应,甚至医生、护士也存在着惧怕和歧视心理,有的医务人员一旦得知患者HIV抗体阳性就拒绝任何治疗,将患者拒之医院门外,这样不仅给患者利益带来损害,也大大增加其他人群受感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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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中央政府已制定了《中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其中规定了具体防治措施,并提出了“四免一关怀”政策。

    2安乐死中涉及的护理伦理法律问题

    生、老、病、死是人生的自然发展过程,如何帮助患者坦然、宁静地面对死亡,并最大程度减少患者临终前的痛苦,使患者安详、幸福地度过人生的最后时刻,是护理工作中面临的又一伦理问题。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现代医学赋予安乐死新的含义为:患不治之症的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本人及亲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停止救治或用人道的人为方式使其无痛苦地快速死亡,如用药物、撤除呼吸机、停止胃管输入食物及其他救治措施。

    安乐死的概念最早是由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提的,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进步,安乐死逐渐成为热点问题[3]。它不仅涉及到护理实践问题,还涉及到相关法律的规范,所以在护理实践中,对于安乐死应有严格的条件。首先要有符合安乐死的适应证,如患绝症无法治愈及身心均承受着极大的痛苦折磨;其次患者应当是自主地没有任何外界压力下提出明确的死亡请求,同时还应证明患者是清醒的,精神是正常的,并有本人及家属同意签字,最后的条件便是患者已充分享受过临终关怀的服务,但效果不明显,经主管医生的同意,经会诊审核后方可执行。如何正确实施安乐死,减轻患者痛苦,是护理实践中的一个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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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辅助生殖技术

    辅助生殖技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据世界卫生组织评估,每7对夫妇约有1对夫妇存在生殖障碍,我国不孕症者占已婚夫妇人数的10%,辅助生殖技术的直接效应就是使不育的夫妇实现妊娠生子的愿望,达到传宗接代的目的。但是,也有人认为辅助生殖技术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而持反对意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就像一般双刃刀,在造福千万个家庭的同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些医院为了增加收入,随意扩大适用指征,导致生殖技术滥用的情况。辅助生殖技术含量高,涉及到社会、伦理、道德、法律等问题,必须严格规范。

    4人体实验

    生物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人类控制和预防疾病、维护和增进健康、拯救和延长生命,是生命科学技术的主体[4]。人体实验是以人体做受试对象,用人为的实验手段有控制的对受试者进行研究和考察的科学实践。从医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没有人体实验便没有医学的发展和进步。医学上的任何一项新成就,其研究实践过程必须要涉及到尸体、活体、个体、群体这一特殊系统。各种研究成果应用到临床之前,必须在人体进行实验研究,在日益注重以人为本的今天,这无疑又为护理伦理学提出了一个新的困惑,如何正确依据护理伦理学原则实施临床科学实践,推动护理科研领域的发展,是一个摆在科研工作者面前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5]。人体实验存在医学价值与社会伦理的矛盾,对一种全新物质,以个体为对象进行实验,必须保证其合理性、合法性。必须保证受试者参加实验是自愿的,必须有本人签名和注明知情同意书,保证进入临床试验时,受试者得到最大权益,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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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姜安丽.新编护理学基础[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

    [2]谭翔.2005年国人最关注的十大健康问题[J].家庭医生,2005,1(1):10.

    [3]朱红梅.被动安乐死及其伦理问题[J].医学与社会,2006,7(7):19.

    [4]邱祥兴.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伦理道德[J].诊断学理论与实践,2006,6(5):4.

    [5]司马荣.临床工作护理伦理问题及对策的探讨[J].中国小儿急救医学,2008,15(3):15.

    [6]郭娟.浅谈护理工作实践中的伦理道德问题[J].中国医学创新,2008,5(33):76-77.

    (收稿日期:2009-08-26),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