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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92166
干预性早产的临床分析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5日 梁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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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摘要] 目的 探讨干预性早产的病因、分娩方式、分娩时机及其对母儿预后的影响。方法 回顾性分析本院妇产科74例实行干预性早产病例的临床资料。分析干预性早产的影响因素;不同孕周干预性早产儿的并发症情况及不同体重早产儿并发症及围生儿死亡情况。结果 早产发生率为8.02%,其中干预性早产占37.56%。重度子痫前期是干预性早产的首位因素,其次为胎膜早破(PROM )、前置胎盘、妊娠合并内科疾病等。干预性早产儿窒息率、孕妇产后出血及围生儿死亡率与自然早产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孕周 ≥ 34周、体重 ≥2 000 g的早产儿并发症率及围生儿死亡率与孕周 < 34周、体重 < 2 000 g早产儿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 0.01)。结论 适时选择干预性早产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提高围生儿存活有明显疗效。

    [关键词] 早产;干预性早产;剖宫产;分娩时机

    [中图分类号] R714.2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02(b)-0170-02

    早产的发生率一般在5%~15%[1],是产科较为常见的并发症之一,其病死率较高,存活后母婴出现的并发症也较多。在临床上,由于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等各种高危因素的存在,继续妊娠将会对母婴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必须及早进行医疗干预,终止妊娠,以有效提高围产儿的存活率以及降低孕产妇的病死率,被称为干预性早产,亦可称“医源性早产”。现对本院收治的74例实行干预性早产的病例进行回顾性分析,以为指导临床治疗提供可靠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院妇产科2004年3月~2006年10月收治的分娩孕妇2 456例,其中早产197例,实行干预性早产74例。干预性早产孕妇孕周28~36+6周,平均30.5周;孕妇年龄为23~32岁,平均27.9岁。包括初产妇65例,经产妇9例,其中单胎妊娠69例,双胎妊娠5例。对早产患者的诊断标准:在妊娠28周~不满37足周时分娩,新生儿出生体重﹤2 500 g。

    1.2方法

    回顾性分析本院妇产科74例实行干预性早产病例的临床资料。分析干预性早产的影响因素;不同孕周干预性早产儿的并发症情况及不同体重早产儿并发症及围生儿死亡情况。

    1.3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4.0统计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以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早产发生率

    早产197例,占同期分娩例数的8.02%。其中干预性早产74例,占早产总数的37.56%。干预性早产孕周28~36+6周,其中28~32周4例(5.41%),33~34周7例(9.46%),35~36周11例(14.86%),>36周52例(70.27%)。

    2.2 干预性早产发生因素的构成

    干预性早产中最常见的病因为重度子痫前期,其他依次为胎膜早破、前置胎盘、妊娠合并内科疾病、胎儿窘迫、胎盘早剥及瘢痕子宫。见表1。

    2.3 不同孕周干预性早产儿的并发症情况

    见表2,表2显示干预性早产中呼吸窘迫综合征(RDS)、窒息、肺炎、黄疸、颅内出血为早产儿主要的并发症。孕周≤34周11例早产儿中发生并发症的9例(81.82%),围生儿死亡3例(27.27%);孕周 ≥ 35周63例早产儿中14例(22.22%)出现并发症,围生儿死亡1例(1.59%)。结果表明:孕周越小,干预性早产儿出现并发症的概率越大,围生儿的死亡率也越高,且多数发生在孕34周之前,并多伴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并发症。

    2.4 不同体重早产儿并发症及围生儿死亡情况比较

    干预性早产中体重<2 000 g早产儿14例,10例合并并发症,围生儿死亡3例(21.43%);体重 ≥ 2 000 g早产儿60例,14例合并并发症,占23.33%,围生儿死亡1例(1.67%)。见表3。

    3 讨论

    3.1干预性早产的指征

    本文对74例孕产妇实施干预性早产,终止妊娠的指征是重度子痫前期、胎膜早破、前置胎盘、胎儿窘迫、胎盘早剥、瘢痕子宫以及其他内科合并症等。妊娠28~34周时出现的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时可继发产生子痫、心力衰竭、肾脏衰竭等,不仅危及孕产妇的身体健康,更可导致胎儿在宫内生长受限,甚至发生死胎,所以重度子痫前期患者医源性早产发生率居高不下。Blackwell SC[2]提出对于妊娠24~34周的子痫前期,母婴并发症多,尤其围生儿死亡率高。适时进行干预性早产终止妊娠,能使孕产妇的病情更快好转,并使胎儿尽早脱离宫内的不良环境,防止发生死胎。蒲杰等[3]在研究中也提出,对于发生重度子痫前期的孕妇,经治疗无好转者,在孕32~34周应迅速考虑进行干预性早产来终止妊娠,以减轻不良的母婴结局。重度子痫前期成为干预性早产的首位指征。

    胎膜早破可增加宫内感染、胎儿窘迫和产褥感染的机会, Robert W[4]等经过大量的病例对照研究,发现妊娠34~36+6周产妇若发生胎膜早破,24 h内经采取措施未临产,则实行引产是安全的,可有效避免母婴不良结局的发生。本文18例胎膜早破(PROM)在本组干预性早产中占24.32%,居第二位。发生前置胎盘特别是中央性前置胎盘的孕产妇在进行临床治疗时,孕产妇有反复中等以上的阴道流血,严重危及母儿的安全,因此及时实施干预性早产来终止妊娠是保护母婴安全的唯一选择,故前置胎盘也是实行干预性早产的重要指征。另外,妊娠合并其他内科疾病也是实行干预性早产常见原因。本组出现2例合并先天性心脏病、2例合并风湿性心脏病、1例合并糖尿病、1例合并慢性肾病,均在孕晚期经对症治疗病情无改善或进行性加重,选择剖宫产终止妊娠。其他如胎儿窘迫、胎盘早剥及瘢痕子宫等亦为实行医源性早产的原因。

    3.2 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

    早产儿由于器官发育尚不成熟,免疫功能也欠完善,容易产生一系列并发症,严重时甚至可危及生命。因此,在对妊娠并发症、合并症进行对症治疗时,如需采取干预性早产终止妊娠应慎重考虑新生儿的存活率、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及后遗症,以及愈后的生存质量。本研究孕周≤34周11例早产儿中发生并发症的9例(81.82%),围生儿死亡3例(27.27%);孕周≥35周63例早产儿中14例(22.22%)出现并发症,围生儿死亡1例(1.59%)。结果表明孕周越小,实行干预性早产的新生儿产生并发症的概率越大,围生儿的死亡率也越高,且多数发生在孕34周之前,并多伴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并发症。因此,对于孕28~34周以后的孕产妇在积极控制病情的同时要注意进行激素治疗,以促进胎儿的心肺成熟。一般认为,孕34~36周为最佳实行干预性早产来终止妊娠的时机,以避免胎死宫内,减少母婴并发症的发生。

    3.3 孕周、体重与早产儿结局的关系

    有研究表明,早产儿的胎龄和出生体重与其死亡关系密切[5]。本资料显示,随着早产儿孕周的增多及体重的增加,早产儿出现并发症的概率及死亡率明显降低,尤其是妊娠34周以后及体重 > 2 000 g的早产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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