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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283540
论肿瘤患者器官切除“知情同意权”的实现(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1期
     3.2.2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对于要施行器官切除的未成年人、丧失意识的患者或有精神障碍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患者,一般应由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表示同意并履行文字手续。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患者,医师应亲自与患者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以判断授权的真实性,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如配偶、子女的意见与患者利益相吻合时,医方可接受上述人员履行同意手续;如配偶、子女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出于种种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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