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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326061
椎体压缩性骨折形态学伤残鉴定之我见(1)
http://www.100md.com 2012年6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3期
     摘要:目的:探讨椎体压缩性骨折伤残鉴定的时机、成伤机制、伤残等级等。方法:根据《道标》关于椎体骨折导致椎体形态学改变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省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议纪要的精神,分别对单个椎体压缩性骨折、爆裂性骨折、二节椎体压缩性骨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论:上述三种情况分别构成十、九、八级伤残。

    关键词:椎体;压缩性骨折;爆裂性骨折

    【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345-02

    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脊柱骨折和脱位比较常见。脊柱骨折和脱位鉴定的时机: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明确骨折致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以“骨折形态”条款进行伤残(如压缩性、粉碎性椎体骨折)等级评定的,不属于《会议纪要》规定的范围”,根据上述规定精神,以椎体压缩性骨折、粉碎性骨折等进行伤残评定的,可以适时进行评定,无需等待3-6个月临床治疗终结之后。脊柱损伤影响活动度、脊柱损伤影响呼吸功能宜在伤后三-六个月之后进行评定。脊柱骨折导致椎管狭窄,造成脊髓损伤,临床出现截瘫或伴大、小便失禁等,《道标》则归类于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中,即椎体骨折、脱位致脊髓损伤,出现肢体感觉与运动功能障碍,或伴有大、小便障碍等情况,宜在伤后6个月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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