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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72357
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医疗损害纠纷(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1期
     此外,考察《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内容,也可以发现该章中并未有公平责任原则留下的痕迹。该法第五十四条实际上确认了在医疗侵权领域主要还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在极少数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下推定过错,在归责原则上仍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该法仅仅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缺陷医疗用品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当然,无过错原则在医疗侵权领域里仍然有更多适用空间。

    四、公平原则在医疗侵权行为领域的适用需要慎重

    公平原则不仅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是矫正正义的要求,但基于前文所述《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时,围绕保护正常医疗活动的立法目标,公平原则在医疗损害后果分担方面的适用也应慎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了三种医疗机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其中第三种情形“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主要针对医疗机构无过错的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原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此种情况下患者虽有损害,但医疗机构因主观无过错而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非意味着其不承担任何不利法律后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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