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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5162
论我国医患纠纷中双方权利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1期
     4.有关患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其起草的主要部门是卫生部,作为当时中国最高的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其更多地是从对医疗活动进行行政管理角度思考问题,这导致《条例》中有关患者权利保护的部分条款与其他法律相冲突。比如,《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使医疗损害赔偿的数额有了上限,赔偿的数额也较少。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医疗损害的赔偿标准在总体上明显高于《条例》的赔偿标准,这导致相同的损害行为以不同的诉由起诉而得到的赔偿会相差甚远,患者的权利由此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

    (二)法律对医务人员的权利保护存在问题

    1.医生过失豁免权未被法律所明示。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这种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其表现形式就是医师享有过失豁免权——这里说的“过失”仅指一般过失。《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反映了医生有过失豁免权的立法思想;但该法条并没有明确“过失豁免权”,这在实务中引发了很多误解,非常不利于对医生权利的保护,也不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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