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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69778
论我国医疗纠纷防治中的政府责任(1)
http://www.100md.com 2014年2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1期
     摘要: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在我国的医疗纠纷的防治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是承担防治医疗纠纷的必然责任主体。政府应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为医疗纠纷的防治提供制度供给、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应提高自身和法律的公信力,使医患双方在合法的轨道上寻求利益的均衡,从而保障医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医患关系的和谐建构。

    关键词:医疗纠纷;防治;政府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大繁荣,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其中,医疗纠纷是比较尖锐、突出的一种.其数量之多、程度之深、影响之大,是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不曾出现的。政府部门对此采取了很多的措施,这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医疗纠纷从根本上并没有得到缓解,相反却有频发不止且呈恶性发展趋势,这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成为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

    造成医疗纠纷频发、尖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服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也有制度建设、医疗保障、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笔者认为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着缺陷。有鉴于此,要根本解决医疗纠纷频发这一问题,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而作为主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政府,就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加大对医疗卫生的经费投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为医疗纠纷的防治提供制度供给、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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