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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5064
浅论新《民事诉讼法》对医疗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的影响(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3期
     (二)鉴定人的权利

    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但鉴定人同时也应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诸多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导致鉴定人出庭率低、鉴定人出庭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新《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仍未予以明确规定。

    1.应明确鉴定人不出庭的例外情况。

    笔者认为,应就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可以不出庭的“特殊原因”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因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出庭的;(2)鉴定人因年老、病重无法出庭的;(3)委托人并未采信该鉴定意见或者该鉴定意见已被新的鉴定意见所取代、并不作为审判证据使用的;(4)诉讼双方对于鉴定意见本身并无异议、仅对相关专业知识或其他与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需要解答的;(5)鉴定意见书存在材料摘抄失误、用语欠规范、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情况,但并不影响鉴定意见且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的。

    2.应建立鉴定人出庭经济补偿制度。

    鉴定人出庭时必然会花费一定的精力、时间及差旅费用,同时也会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比如很多案件的审判所在地与鉴定所在地并非同一地区甚至相隔较远,鉴定人出庭需乘坐火车、飞机等前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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