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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22272
涂改病历的法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7年8月1日 健康管理2017年第8期
     案例:

    一名脑瘫患儿家属经过数年的诉讼和抗争,结果败诉。而调查发现,医院为逃避责任,竟把涂改过的病历作为法庭证据,企图掩盖事实真相。这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其危害之烈,甚于学术造假。因为,学术造假仅仅败坏学风,病历造假却殃及性命。

    小小病历,浓缩着生命和法律的尊严。涂改病历,就是践踏生命和法律。一卷假病历,害苦多少人。也许,医疗事故是难免的,但它只是个人和家庭的不幸;而司法腐败了,则是整个国家的不幸,它造成的是人类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的崩溃。

    病历涂改是困扰医疗纠纷处理的难题,往往医患双方各执其辞,有的法院据此判定质疑病历真实性,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依此判定医方败诉,更有甚者竟以涂改行为引起“患方合理怀疑”为由,让医方承担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对此,笔者有不同的意见,如何认定医方涂改病历所应担负的责任,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各级法院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审理或处理涂改病历,才能真正促进医院管理,保证社会公平和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以下提出本人的粗浅认识和大家讨论。

    涂改病历后导致什么结果,医护人员就应该但什么责任。从法律的角度讲,不外乎三种责任:

    第一种是行政处罚责任:关于病历书写与修改,卫生部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因此涂改病历是一种违反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不管其涂改病历的目的是什么,医方都应当都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这种处罚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前者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应“由卫生行政部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这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做出的处罚。后者规定主要针对执业医师个人的处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于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种是刑事责任:涂改病历不仅是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其涂改目的是隐匿患者诊治的真实情况或者掩盖其失误,就可涉嫌刑法上的伪证罪;如果其单位管理人涉嫌指使、帮助当事人涂改病历,就可以被人认定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可能因此被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也规定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民事责任:涂改病历的医方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那种认为只要涂改病历,医方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看法是错误的。因为民法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如果涂改病历没有给病人造成损失,也就没有赔偿的依据。涂改病历行为在什么情况下要负民事赔偿?目前在医疗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既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病方对涂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进而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官采纳的话,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医方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我们各级医院中书写病历的人员的层次参差不齐、水平各异,尽管医院管理者都重视病历的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不是一日之功,短时间内病历涂改现象还不会彻底改观。在医疗诉讼中,如果把涂改病历一概归为无效病历,一方面可能失去真实公平,挫伤医护人员工作热情;另一方可能会鼓励患方及其代理人滥用证据,拖延纠纷解决时间。因此,在如何对待病历的涂改问题上,我们认为应该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病历涂改涉及内容无关紧要,也就说这些改动可能是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客观性,不会影响病历作为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依据时,就不能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也不应该让医护人员承担因病历而败诉的法律责任;二是病历涂改涉及重要内容,明显影响医学鉴定或司法鉴定的结果时,这份病历就失去作为证据的作用,医方应当承担因病历的证据失效而举证不能的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出现涉案病历被涂改或被修改的情形,患者一方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涂改或修改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确有必要的,应当告知患者一方先申请文件检验。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正确的,值得在更大范围里推广,或上升为更高一级的审理原则。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涂改病历的行政或刑事处罚责任,但没有也不可能规定病历涂改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说,医方承担涂改病历行为所致民事责任的前提只能是涂改行为导致病历内容失真而丧失其证据作用,致使医方在医疗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离开这个前提,就没有让医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涂改病历不仅医护人员一种陋习,也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医院管理者必须认识到涂改病的危害,严禁这种行为的发生,否则可能会后悔莫及。

    (综编自《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