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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32176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法律责任的思考(2)
http://www.100md.com 2008年6月1日 《中国医药学刊》 2008年第6期
     北京大学法学院孙东东教授认为,医生的处方权不简单是公务权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技术权利,是通过技术劳动、技术工作来实现的。与国家法律赋予那种公共权力是不一样的。所以我倾向于无罪。定罪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新刑法,克服了79年刑法中类推的毛病。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介于可界定犯罪和可不界定犯罪的时候,应该按照非犯罪处理。所以道德方面要进行批评教育,如果这样一味定为犯罪的话,我觉得还要考虑到社会的后果,医生有可能规避责任。

    国有医院中普通临床医生不是刑法意义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医务活动不具有国家权力性、职能性和管理性,不是公务活动。“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他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管理性的职务活动。普通临床医生在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因为他根本没有行政职务,而是利用了其职业之便。”职务之便”与“职业之便”有着本质的区别。而我国刑法尚未将利用“职业之便”收受不当利益界定为犯罪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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