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用工程与装备》 > 2009年第6期
编号:11881112
医院院长应遵守“基建”的法律法规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日 《中国医用工程与装备》 2009年第6期
     目前,各类医院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纷纷进行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改建、扩建工程。然而,由于医院领导者和基建管理者对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不够,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往往触犯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但给医院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也影响建设项目工期的顺利实现和新工程效益的发挥。

    违背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它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环节、各步骤之间客观存在的不可破坏的先后顺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制定建设规划,确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筑,直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

    在医疗卫生单位建设项目管理中,最突出问题是不按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错误的认为,立项部门已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但没有现实意义,还浪费很多资金。于是放弃了该项工作,盲目进入其他施工准备阶段。孰不知,按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试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意见的,不得审批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得不到批准,就不能转入初步设计和图纸设计程序,当然也不具备开工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委托方式,确定有关资质和相应等级的设计或咨询单位承担,医院应全力配合共同进行这项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最后由立项部门审批。

    规避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有助于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供投资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费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做出具体规定,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投资额人民币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翻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发包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64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