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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587716
我国司法认同的认知与建构
http://www.100md.com 2018年5月1日 《健康科学》 20189
危机,商谈式司法
     摘要: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人们越来越重视司法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司法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司法理念的不成熟导致司法制度的设计的不完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不全面,导致出现了司法的认同危机。商谈式司法具有对话性、程序性,其价值在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克服机械司法的缺陷;遏制司法腐败,它将使各主体共同参与到司法当中,表达自己内心最真实的想法,最后达成司法认同。

    关键词:认同;危机;商谈式司法

    一、司法认同的基本内涵

    (一)“司法”的概念

    依据司法主体及活动内容的不同,可以将司法狭义解释为主要是指法院依法解决社会纠纷的行为。司法的主体仅限于法院,司法就是法院的裁判活动,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文件中对司法的表述也是这样的。[1]因此,本文认为,司法的定义应当是:司法是指法院依照国家法律裁判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的活动。

    (二)“认同”的含义

    (1)认同的界定

    认同,是人们的一种情感和意识上的归属感,它产生于社会生活之中,它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确定自己的立场,并自觉地以其为标准而规范自己言行的社会认知活动。

    (2)认同与服从

    “服从”是指主体在特定社会情境中,通过对客体提供的社会信息的概括、判断和推理,为寻求奖赏或免受惩罚而产生的与客体一致的行为或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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