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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124108
2013年我院门诊处方点评与不合理处方分析(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15日 杨默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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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

     2.2 结果分析(表2)

    (1)未按照处方的分类和格式选择相应的处方。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儿科处方应为“淡绿色”、急诊处方应为“淡黄色”,门诊处方中常见的错误为上述两类处方都选用白色纸打印。

    (2)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此类常见的错误为诊断栏只有临床查体、英文缩写等字段,而没有具体的诊断;或者只写一个主要的诊断,导致开具的一些药品没有其对应的诊断。例如:诊断为“糖尿病”,医生开具了“盐酸二甲双胍片”和“辛伐他汀片”,其中“辛伐他汀”没有其对应的诊断。当患者要求医生附带开药时,医生一般不会拒绝,然而这种与诊断不相符的处方往往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2]。

    (3)超过规定天数的限量。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的需要注明理由。

    (4)为我院保障人员超权限用药。我院属于保障对属医院,承担了一些内部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针对这些患者的处方来分析,除常见的错误类型外,主要存在为保障患者超权限用药的问题。根据这类人群的“合理医疗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易造成滥用或毒副作用较大的药品,对适应证或处方权设定必要的使用限制。例如:此类患者的《合理医疗药品目录》中骨化三醇口服剂型的适应症为癌症骨转移,处方点评中发现此药的诊断多为骨关节炎等,与其适用的《合理医疗药品目录》的要求不符。

    (5)对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的药物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的。医生一般只关注需要做过敏试验的注射剂,而忽略了口服剂型,如:阿莫西林胶囊、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等,按照说明书的要求,青霉素类口服剂型在使用之前必须做过敏试验。没有事先的皮试结果判定,为患者使用药品后出现过敏反应埋下了安全隐患。

    (6)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处方中常见口服药给药途径为外用、外用药给药途径错写为口服、胰岛素类的给药途径为皮内注射等。这类错误一般为医生疏忽大意,操作时出现手误,事后也没有认真的核对,但如果文化水平较低或用药常识欠缺的患者按照处方的错误途径来用药,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7)用法用量不适宜。从表2可以看出,不合理处方集中体现在用法用量不适宜上,例如:六味地黄丸的水蜜丸(30粒/次,2/d)和浓缩型(8粒/次,3/d)用法混淆。中药水蜜丸是中药材加一定比例的水与蜜(比例要根据药材的性质,实验研究出来)制备而成的。中药浓缩丸是将中药材提取浓缩后,将药液用水或蜜或水与蜜混合制备而成,浓缩丸可以是水丸、也可以是水蜜丸、甚至可以是蜜丸。因浓缩丸经过提取,故用量要比传统水蜜丸小。新清宁片用于便秘时用法为临睡前5片,而不是3~5片/次、3/d,头孢呋辛酯片应为每日两次,处方上多为每日3次,此类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医生对该药品知识的了解不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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