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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 储户如何应对
http://www.100md.com 2018年1月1日 《幸福家庭》2018年第1期
     前不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法院近5年金融审判情况,并公布了典型案例。

    湖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李宇先表示,近年来,消费者因储蓄_卡或信用卡被盗刷向银行索赔的案件不断增多,值得关注。那么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有哪些举证的要点?一旦遭遇盗刷,储户又该如何应对以减少损失昵?

    银行卡遭异地盗刷

    国内的银行卡在国外被盗刷,银行该不该赔?10月13日,湖南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全省法院近5年金融审判情况,并公布了7起典型案例。

    2011年11月,曹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淑浦支行)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17年1月10日17时59分至18时04分,曹某的银行卡先后被他人在泰国通过POS机消费两笔,金额达213786.53元錢,ATM机取款3笔,金额7280.09元钱,并支付查询费8元、跨境费36元,共计221110.62元钱。

    曹某在手机收到相关短信提示后,进行了一连串的操作:当即持银行卡到工行溆浦支行查询了余额并存款等,确认银行卡被盗刷;通过电话银行对银行卡进行挂失;2017年1月11日向溆浦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曹某多次找银行协商赔偿,无果,于是他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承担损失221110.62元及从盗刷之日起的利息。

    被告方认为,曹某存款被支取与银行无关,同时向法院提供视频资料,以证明用户自己也存在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不慎行为:2016年12月26日10时35分至36分,曹某曾将银行卡交由在其工地做事的舒某在工行溆浦支行ATM取款两笔。

    溆浦县法院认为,曹某在工行溆浦支行处办理了银行卡,即与工行溆浦支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睹蓄合同的性质以及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工行溆浦支行有保障曹某银行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和保证支付义务,而工行溆浦支行未能准确地识别伪卡,从而将曹某银行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给伪卡持有人,属于不适当履行行为,这也是造成曹某存款被盗刷的主要原因,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曹某作为持卡人,在办理银行卡井设置了密码后,依约对银行卡、密码负有妥善保管及谨慎、规范使用的义务,曹某将银行卡交由他人取款的不良用卡行为,属于未能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及规范使用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给伪卡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对损失的造成亦有一定责任,曹某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溆浦县法院一审判决曹某对其损失承担25%的责任,工行溆浦支行列曹某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计165832.97元,并按照活期存款支付相关利息。

    此后工行淑浦支行提起上诉,怀化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不再“先刑后民”

    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的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无需中止审理。

    和晓科律师说:“早年银行碰到类似纠纷,往往会提出‘先刑后民’的要求,有时也会获得法院的认同。”

    所谓“先刑后民”,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然后再列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因为银行卡遭盗刷往往涉及犯罪,只有经过侦查,才能了解具体某一盗刷行为是如何发生的、银行卡信息和密码又是如何泄露的。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判断银行和用户各自应承担多少责任。

    但是“先刑后民”也面临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如果无法破案,那么刑事部分就无法得出结论,民事诉讼部分难道也就无休止地拖着么?

    因此近些年来,就银行卡遭盗刷引发的民事诉讼来看,法院基本已不采用“先刑后民”的做法。即便盗刷案件未破、盗刷的具体情形不明,法院依旧可以作出判决。

    最近湖南高院在通报典型案例时就指出:储户要求追究的是银行在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存款被盗的刑事责任是否定罪,不影响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无需中止审理。银行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追偿来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院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

    作为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李晓茂律师说:“就银行卡遭盗刷案件来说,犯罪分子无非是通过某种方式获取了银行卡信息和密码,通过复制银行卡并输入获取的密码,就能获取卡内资金或者进行消费。”

    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和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对银行来说,负有保证资金和交易安全的法律义务,比如应当建立完善的系统,健全资金转侈和消费的监管程序,提供安全性高的银行卡等。对储户来说,则有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的义务。在此类诉讼中,银行的主要观点是通过ATM机取款的前提是持有银行卡并输入正确的密码,即便异地取款不是储户本人所为,也是储户自己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当造成的,银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储户则往往提出,自己在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方面没有过错,发生盗刷是由于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具体情况不明时,法院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往往就成了案件胜负的关键。

    那么,一般来说储户和银行需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呢?

    最近湖南高院在通报典型案例时就指出: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要正确分配举证责任。

    作为储户,应对存在他人利用伪卡盗刷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能证明案发时真卡由其持有,储户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往返于己方所在地和盗刷地之间。

    储户可以在盗刷发生后立即持真卡到己方所在地的银行存款或取款,并保留凭条和短信通知,并在报案时向公安机关出示真卡。

    作为银行,如果主张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泄露密码所致,应对储户存在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进行举证,比如能证明储户存在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他人或者在存在风险的网站上使用过银行卡及密码等,否则应承担无效举证的后果。

    如何应对银行卡遭盗刷

    潘轶律师说:“并未遗失的银行卡,却毫无征兆地遭遇盗刷,普通人肯定会感到惊恐、慌张。但是,只有沉着冷静应对,才能够控制损失,并在后续诉讼中占据主动。”

    那么,银行卡遭遇盗刷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储户应开通余额短信提醒等功能,这样就能及时发现账户的异动。

    其次,一旦遭遇盗刷并获得资金异动的短信提醒,应当立即到最近的ATM上查询卡内余额,取出少量现金,并打印取款凭条。

    这可以证明银行卡并未脱离储户掌握。

    最后,应立即拨打银行的客眼电话,及时冻结账户,挂失相应的银行卡,随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以确认卡未离身而卡内资金却遭到盗刷这一事实。

    从目前的各地类似案件的判决来看,对于能证明卡未离身却遭异地盗刷,银行无法证明是储户泄露了密码的,法院通常会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

    当然,根据储户的举证情况,如果认为银行应承担主责乃至全责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判决银行担责75%~100%的案例。

    (摘自《青海法制报》2017年11月10日) (青海法制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