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责任法,请求权,法益,1患者隐私权之涵义揭示,2患者隐私权保护之规范体系,1患者隐私隐瞒权,2患者隐私利用权和维护权,3患者隐私支配权,3患者隐私权保护之侵权请求权基础,1权利与法益在《侵权责任法》保护上之区分,2侵害“告知后同意”的请求权基
李佳南(哈尔滨市第五医院骨科)
患者隐私权对于保护患者人格权益、维护医患关系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略陈管见,以求抛砖引玉。
1 患者隐私权之涵义揭示
《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2条规定了隐私权和患者隐私权,但并未对之加以界定。就隐私权的内涵与外延,按照《侵权责任法》制定后立法机关有关官员的解读,“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包括身体秘密、私人空间、个人事实与私人生活;隐私权主要包括四项基本权能: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1]。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的解读,“所谓患者隐私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2]。
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2条之规定,医方对于患者的隐私有“保密”义务,“泄露”和“未经同意公开”构成侵权,只是隐私隐瞒权。它包括自然人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自然人一项最原初的隐私权。因为早期人类的隐私意识即萌发于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羞耻心,今天的隐私权最早也是从“阴私”的范围逐渐扩大演变而来的。此外,隐瞒权还包括对其他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刺探、公开和传播。
2 患者隐私权保护之规范体系
按患者隐私权四项权能,其保护应构成规范体系,而第62条仅为规范之一。
2.1 患者隐私隐瞒权
患者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欲为人所知的权利。但目前很多学者不正确地将隐私隐瞒权等于患者隐私权保护之全部,如有学者指出实践中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主要情形有 (1)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隐私;(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的隐私;(3)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而知悉患者隐私;(4)直接侵入患者身体侵害隐私;(5)医方擅自允许对治疗过程的教学观摩;(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及有关资料;等等[3]。执笔者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4]。《侵权责任法》第 62条之规定受到了这种认识的影响,以致掩盖了其他权能。
还须指出,第62条虽然规定了患者隐私隐瞒权,但并不完整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1193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