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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1381
改进程序 强化监督 ——让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切实发挥实效的对策建议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1.17
     □ 江苏省响水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孙中宝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其宗旨在于保证案件处罚正确,杜绝假公济私,严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此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基本上是依据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对何为情节复杂、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了量化,以制度来规范权力行使。然而,笔者经过调研发现,个别药品监管部门在具体的操作中却存在一些非常规的现象,大家在集体讨论案件时,若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或有领导提出处罚建议,那么其他人就很少再提出反对意见,仅是在他人提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无实质性内容,这主要是怕提意见影响彼此感情;若主要领导提处罚建议,大家更不好再提不同意见。此种情形使集体讨论成为一种摆设,甚至会成为个别领导以权谋私、规避法律的一种堂而皇之的借口,降低部门威信,激化群众矛盾。笔者认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确保该项制度发挥实效。

    一、完善制度,构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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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制度是有效开展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保障。为此,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相关制度,例如,可制定制度,明确规定如何讨论、如何发言、如何科学记录发言内容等,以制度引领思路,用制度作导向,确保大家在制度构架内能针对案件谈观点、摆事实、说想法,切实体现在集中基础上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此外,在同一部门同一阶段,应保证同类型案件类似处罚,除非有确切证据,否则不能简单断定某当事人态度不好就重罚,某当事人配合就从轻甚至减轻处罚,要一碗水端平,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公开政务,拓宽信息维度

    政务公开是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在“阳光下”透明运行的保证。要深化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公开力度、广度和深度,及时对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通过适当渠道予以公布。同时,针对不同的对象,应选取不同的公布方式,如某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广大农村农民,那么作为监管部门就不能仅是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否则绝大多数群众不一定能知晓,而应该印发纸质宣传单、通过当地电视等媒体的方式予以公布。只有将重大复杂案件处罚结果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扩大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才能对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起到警戒和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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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杜绝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形式化”和“口号化”的利剑。首先,要把监督当作一种常态化来实行,如有重大复杂案件要讨论可以随机邀请部分行风监督员代表、群众代表、涉药单位代表、人大、政府等有关代表亲临讨论现场,感受大家对案件的看法和建议。其次,相应的监察、检察、上级部门应重点加大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监督力度,尤其是对突破法律底线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予以重点监督。第三,加大监督力度,发现问题严肃查处,若是领导问题,应追究领导人责任;若是大部分人的问题,应分清主次,分别追究相应的责任,从而强化机关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依法行政意识,确保将集体讨论制度落到实处。

    四、改进程序,畅通发言渠道

    科学有效的程序设计对重大复杂案件的讨论至关重要,如现阶段人大对某些问题或人事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此药品监管部门可予以借鉴,即最终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来决定对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罚,若意见不能取得多数时,可由机关负责人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现代科技的发展,已经能使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的现场活动得以保存,如可对讨论现场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在需要时可将讨论现场予以再现。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是行政处罚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针对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讨论,民主决策,依法行政,真正发挥集体讨论案件的应有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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