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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2460
药品广告违法被举报,药监部门如何作答
http://www.100md.com 2013年1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13.01.31
     移交工商部门违法广告未被处理,患者服用该广告药品病情加重——

    话 题 回 放

    近日,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向该县工商部门移交了数种在电视、广播等媒体播放虚假宣传的药品广告如脑心安胶囊等,一直未见工商部门处理的回函。时隔不久,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药店购买了近千元的脑心安胶囊给老父服用,未见效果,反而病情加重,送至市医院诊断,医生称已延误治疗机会。患者家属举报至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查处已在电视台等媒体播发的脑心安胶囊等药品虚假广告。请问,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该如何答复?

    观点一

    先核查药品质量再答复

    首先,该县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对消费者购买的脑心安胶囊进行核查,确认是否为合法产品,包括核对药品说明书等,必要时还可以到患者购药的药店抽检,在确定药品质量合格后再答复患者家属。其次,向患者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如若药品质量没有问题,是因药品广告违法,造成患者不合理用药,以致病情加重,由于广告违法的处罚权不在药品监管部门,直接告诉患者家属向工商部门反映此问题。第三,劝告消费者购买药品时一定要看药品说明书,不能轻信药品广告,如遇疑问可以咨询药品监管部门,以免上当受骗。第四,对于患者因轻信广告造成的损失,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指导、配合患者家属向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销售商或者发布虚假广告的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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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朱江

    观点二

    告诉举报者到工商部门查询

    该县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这样答复: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没有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处罚权,不能对违法广告进行处罚。我们的职能之一是,对本区域内违法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将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的播发部门、播发时间记录下来,并做好录音、录像等物证取证工作。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违法广告的处罚职能在工商部门。我们已将职责范围内应做的违法广告播发部门、播发时间记录了下来,并对违法广告进行跟踪录音、录像。目前这些材料以及处罚意见,已经在几日前移送至工商管理机关,请您到工商管理机关查询。如怀疑药品质量问题,欢迎继续向我们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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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高万山

    观点三

    站在患者角度思考问题

    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患者被虚假药品广告欺骗的投诉时,一定要站在受害方的角度思考问题,因为群众并不了解各个部门的归口管理情况,吃了延误病情的药品找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也是合情理的。因此,笔者认为,药品监管部门解释部门职责固然重要,但在对相关药店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也应该积极同工商部门沟通协作,协助患者得到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这样才会赢得群众的认可。

    河北省张北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孙树清

    观点四

    莫忘核实违法广告发布情况

    该县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举报后,应该做如下处理:首先应做好举报登记。对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报方式和时间等情况做出详细记录。其次要做好解释工作,稳定举报人情绪。告诉举报人:对这件事我们会尽快核查,如果是药品质量问题,我们会依法查处,如仅属违法广告问题,我们会依法将其移送工商部门,等有了查处结果,我们就会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第三,应立即到被举报的药店实施现场检查。第四,核实脑心安胶囊违法广告发布情况。如通过照片、录像、录音等取得违法广告发布的证据,必要时可对违法广告发布者进行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如其拒不改正,或屡改屡犯,可将该违法广告发布情况上报省局,由省局暂停该药品在区域内销售,并责令其在原发布媒体发布更正启事。第五,应将所取得的违法广告发布资料,连同调查笔录、举报记录等相关资料一起再次移送工商部门,并要求其将查处情况反馈药品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予催办。第六,将查处情况,如药品质量及处理情况、广告监测及查处移送情况、工商部门查处反馈情况等及时告诉举报人。最后,还应告诫举报人,药品应凭处方或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购买,千万不能轻信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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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岳西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燕飞

    吉林省通化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徐绣文、李秀华,江苏省沛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孟凡佩,黑龙江省泰来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郑金辉,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翟玮娓,山东省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解桂峰,山东省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岳学祥,湖南省永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吴军民等读者也来稿发表了他们的见解,因版面所限,来稿无法一一刊登,在此致以谢意。

    此外,欢迎大家提供争鸣话题,也欢迎大家登录法治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week参与话题讨论。——编者

    评析

    完善机制 根除顽疾

    打开电视,专治乙肝、提高性功能的药品广告塞满眼球;翻开报纸,治疗癌症、心脏病的“特效药”铺天盖地……诸如此类药品广告漫天飞舞。 “无任何副作用”、“根治”、“疗效最佳”、“药到病除”等不科学表示药品功能的断言,以及“治愈率百分之×”、“有效率百分之×”、“获得××最高、最新奖项”等绝对化语言表示药品疗效的广告,很抓眼球。按照我国《广告法》的规定,上述广告形式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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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相关资料统计,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虚假药品广告泛滥,使患者上当受骗,轻者延误病情,重者失去生命,使广大病患者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

    究其原因,除药企重营销轻研发、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盲目追求利益外,我国现行的药品广告监管机制也为违法药品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致使对广告市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留下盲点。目前,在我国药品广告归属两个部门管理,2007年5月1日起新实施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 百拇医药     由此可见,尽管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在审后实行监测和公告制度;尽管药监、工商两部门多次表示将加强沟通,及时移送,但这种审批监管和查处职能的分离,药品广告监管体制的不完善,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及配合上出现疏漏,即使在查处后,还存在着“有机可乘”的漏洞;且工商部门对药品的特性不熟悉,而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数量又过多,有时根本无法在监督中辨认药品广告内容的真伪。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虽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但受人力、设备、设施等条件的限制,只能监测省电视台、省电台以及省级报纸等媒体,对于其他各市(区)、县级媒体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进行监测,无法做到对全省药品广告的有效监控。省以下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虽然没有审批权限,而各市(区)、县才是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市场,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都将由各市(区)、县局开展。但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却面临着尴尬局面。对违法广告,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只能监测,然后把虚假药品广告以“案件移送书”的形式移送工商部门进行查处,打击效果很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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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现行广告法律法规存在规范性条款不健全、操作性差等许多不完善或不适应的地方,如调查取证难、认定虚假广告难、开具小额发票问题突出,再加上职能、技术手段不衔接等原因,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监测到的违法药品广告十分有限,最终真正“查死”的比例就更小了。于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春风吹又生”。

    所以,笔者建议尽快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机制,避免药品广告审批监管与查处职能分离。在执法部门严厉查处的同时,媒体也应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药品广告内容,发现违法宣传要及时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举报,对消费者负责。此外,广告制作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设计制作广告,对超范围宣传、擅自更改扩大审批范围的广告诉求,应自觉抵制。只有各相关单位携起手来,才能重建一个值得信赖的药品广告市场。

    山东省齐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张红梅 胡延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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