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药报》 > 2014.06.10
编号:180780
应设置兜底罚款金额
http://www.100md.com 2014年6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14.06.10
     安徽省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雷

    《药品管理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中主要以“货值金额”作为罚款数额基准,例如,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现实中,许多批次假劣药都是零星分散在药店、门诊部、个体诊所、医院等药品经营使用环节,假劣药品的货值金额均不大,由于未设置罚款数额下限,无论依据“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还是按照“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均存在违法成本小的事实。比如,A诊所经营声称治疗咳喘病的假药G,暂未使用,如果货值金额是600元,依据现行法律条款,最多处以3000元罚款,而患者服用该假药后,可能会贻误咳喘病的诊治,甚至严重危害自身健康,相对于用药安全隐患、药害事故发生风险和社会危害性,3000元罚款数额显然太少,对不法分子不具备震慑力。

    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的修订除了完善以“货值金额”为处罚基数确定罚款数额的成倍递进模式外,还应设置处罚数额的最低限。具体可借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处罚条款的表述技巧,对《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 百拇医药
    例如,《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罚款设置模式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罚款设置模式是: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罚款设置模式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条款都加强了经济处罚的力度。鉴于药品安全的特殊性、重要性和社会关注度,结合处罚条款执法实践可行性,笔者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规定可修改为: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罚款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以此类推,笔者建议对《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第七十五条关于生产、销售(含使用)劣药,第八十条关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第八十四条关于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制的制剂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也做出相应的完善修改,从行政处罚方面改变违法利润高于违法成本的现实,进一步增强药品监管实践的可操作性。

    ,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