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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食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处罚权
http://www.100md.com 2014年12月8日 中国医药报 2014.12.08
     □ 湖南省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区分局 曾 霞

    笔者所在的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区分局,成立几年来其机构性质属于衡阳市局的派出机构。根据今年6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中“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可设置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工作需要,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机构也可设置为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意见,雁峰区分局在当前的体制改革中,很可能保留派出机构的性质。

    为促进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性,笔者以该分局为例,对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是否享有独立的行政处罚权做一探讨。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第九条规定:“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可见,该部门规章上述条款均未规定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有权管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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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上半年公布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由于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不属于县级以上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之列,显然,《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也未授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未授予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有行政处罚权,而都是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只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授予了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一定的行政处罚权。该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在食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安全监管方面没有行政处罚权,仅在药品安全监管方面享有行政处罚权。笔者认为,这不仅给行政相对人也给执法人员带来极大的困惑和不便,同时增加了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

    例如,雁峰区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药店,同时存在违反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及保健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此时,该局要以不同主体、不同程序对该药店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雁峰区分局在对该药店涉药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应下达加盖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药店涉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方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时又要下达加盖雁峰区分局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由于以不同主体身份作出了行政处罚,自然又导致了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这样无疑使行政相对人陷入困惑和无所适从的境地,同时给该分局工作人员带来了执法上的困扰和监管不便。

    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笔者建议:一是修改有关法律,赋予市辖区食药监派出机构对违反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二是在此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尽量将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机构设置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这样根据现行法律,使其自然享有对违反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