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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7815
超市货架出现过期食品如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15年7月29日 中国医药报 2015.07.29
     [案情]

    2014年11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其辖区内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该乡集镇张某所经营的超市中有调味料酒、肉香肠等5个食品品种已经超过保质期,但仍然放置于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执法人员当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的行政措施,并以违反《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由,对该超市出现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分歧]

    对超市货架上出现过期食品的处罚,该局执法人员在内部讨论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张某所经营超市的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应视为这些超过保质期食品正在待售,应定性为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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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所经营的超市货架上出现超过保质期食品,只因张某未履行定期检查食品的清查义务,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及时清理下架,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相关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从案情来看,该超市的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存在被销售的可能性,但是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直接将货架上存在的食品视同已经销售完成的食品,缺乏法律依据和足够的说服力。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此定性若被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庭审理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要提供该超市从“进货——消费者”整个过程的证据,要形成“进货——查验——储存——自查——销售”的证据链。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果监管部门仅仅是“视同”,而没有销售行为已经完成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在超市货架上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资料,将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提供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非常小,极容易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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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广大农村地区,小超市、小卖部数量众多,且从业人员年龄大、文化水平偏低、精力有限,极易导致大量超过保质期食品存在。但是从实际来看,这些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所有食品都在保质期内,只是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好定期检查食品的清查义务,未及时清理下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行政处罚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都应该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笔者认为,在既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超市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应参照刑法上“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未能履行好定期检查食品的清查义务”的规定,应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评析:湖北省宣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牟方兵 张彦龙,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