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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291
规范网络订餐:徒法不足以自行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16.05.04
     □ 李 军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移动APP迅猛发展,网络订餐这一“互联网+消费”模式异常火爆,“鼠标加车轮”的O2O模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在给传统餐饮服务行业注入新的商机和动力、改变人们生活习惯和消费模式的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相应产生。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虽有规定,但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网络订餐乱象归纳起来,不外乎“名不副实、关口不严、维权不畅”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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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名不副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要求重点在于“实名制”,以明确其食品监管责任。但实际上,网络订餐从业者大多无实体店、无照无证、地址不准、证照不全不符,或者伪造信息、地址、证照,但仍能顺利“通关”入网从事网络订餐业务。这一乱象不仅造成监管部门无从监管,也造成了食品安全责任无从问责,网络订餐成了“法外之地”。

    其次,关口不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还要审查其许可证。开设食品经营企业的,不仅要通过工商、税务、食药监等部门的审批,还要取得环保、消防等部门的资质,这些都是第三方平台应严格审查的。但实际情况是,最多一张健康证,甚至连一张健康证也不需要,即可通过网站申请审批开展业务。第三方平台的“缺位”、放纵致使食品安全无法保障。

    第三,维权不畅。一方面,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行政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对象是有具体、固定场所的实体食品经营企业,对于没有详细地址、信息甚至伪造地址、信息的网络订餐从业者不具备监督执法的可行性。通过行政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只能“空悬”。另一方面,由于“实名制”执行落空,因网络订餐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民事赔偿,也因责任对方的“隐身”而落空,运气好的还能“私了”,运气不好的只能自认倒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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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分析

    法律方面,如前所述,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在第六十二条就网络食品交易进行了规范,并在第一百三十一条设立了罚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也规定,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可见,法律层面对包括网络订餐在内的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予以了重视并制定了规则,但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指导办法并未出台,局限于原则性规定,现实操作性差,“补缺”、“规范”作用有限。

    现实层面,市场经济“逐利”的特性决定了第三方平台快速扩张、重量轻质、跑马圈地等现象的存在,这也是造成网络订餐乱象的主要原因;而客观存在的网络订餐交易主体叠加、环节复杂、属性虚拟、法律关系繁芜等行政执法困难,使得常规传统监管手段无法实现“全覆盖”。被侵权消费者“息事宁人”、自认倒霉的思想和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和纵容了网络订餐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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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对策

    笔者认为,应从他律与自律、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社会监督等方面入手,解决网络订餐乱象问题。

    首先,应以他律为主,坚持“线上”、“线下”两手抓。一方面,要细化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完善平台核准进入机制,解决法律“短板”、“空位”问题,指导、规范网络订餐行为,解决“线上”监管问题。另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立足现行法律规定,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行为,构建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召回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法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作用,解决“线下”监管问题。同时,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认真履行资格审查义务,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停止平台服务并报告监管部门。网络订餐从业者要提高认识,依法依规经营,保质保量服务,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创新监管。一方面,监管部门可采取组织签订《食品安全自律公约》、发布警示提示、约谈行政相对人等措施,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整治。另一方面,加强数据信息库建设,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经营主体数据库,并与第三方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实现大数据兼容共享,方便第三方平台对入网业户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监管,提高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靶向性;可以将在线下监管实行的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管信息模式推广应用到“线上”网络订餐,运用“互联网+信用监管”的方式方便消费者识别、理性选择订餐。

    第三,强化监督。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各种平台、媒介,采取消费者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引导消费者合理、理性进行网络订餐,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同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健全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电话、信访、网络”“三位一体”举报平台,引导消费者留存证据、及时举报、依法维权,履行社会监督责任,打击网络订餐违法行为。,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