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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293
从一案看涉药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16年5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16.05.04
     □ 荔怡嘉

    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对A零售企业的某批次药品进行了抽查检验,经检验发现该批次药品是假药。同时,该局对其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该批药品进行了核查。A零售企业提供了供货方B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正式发票以及进货验收记录、养护记录等相关书面材料来证明其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但经供货方药品监管部门协查发现,供货方B生产企业没有生产过该批次药品,同时B生产企业承认销售人员是该厂员工,而且发票也是真实的。此时,执法人员对A零售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药产生了争议。

    下面,笔者结合相关法理和《药品管理法》中有关涉药违法行为的归责原则,对A零售企业是否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药做一分析。

    本案中,监管部门在A零售企业发现假药之后,虽然该企业提供了供货方B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来证明其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但经供货方药品监管部门协查发现,B生产企业并未生产过该批次药品,由于销售人员是该厂职工,且发票也是真实的,据此我们可以合理怀疑该销售人员利用B生产企业的名义向A零售企业销售了假药。此时,购销双方实际上是B企业的销售人员和A零售企业,所以A零售企业实际上并不是从B生产企业购进药品的,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销售人员手中购进了假药。由此来看,A零售企业确实发生了从非法渠道购药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该法第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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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可能认为,A零售企业在本案中并没有主观过错,不应该受到处理。实际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法理中,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因公平责任原则与涉药违法行为的关系不大,下面笔者重点分析前三种归责原则在涉药违法行为中的应用。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规则原则。与其它责任原则最大的区别就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就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其中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就是对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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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推定责任与其它责任原则最大的区别就是通过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方式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义务违反者。《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此条文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的规定,就是要求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所销售或使用的药品是假劣药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行为人的要求比较高,《药品管理法》绝大多数条文规定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因为药品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仅仅以过错责任原则来要求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是远远不够的。本案中,虽然A零售企业提供出其在购进药品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的证据,但由于从非法渠道购药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并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过错,所以无论A零售企业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只要其从非法渠道购进了药品,就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在本案中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A零售企业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那么A零售企业销售假药进行营利的活动就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从自己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的基本法理。

    总之,因药品的特殊性及药品监督管理活动的专业性,现行《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绝大部分涉药违法行为适用的归责原则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执法实践中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