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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修改后应及时公布新文本
http://www.100md.com 2016年9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16.09.12
     □ 袁 飞

    今年3月1日,国务院政务网站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下简称《决定》),对《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66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根据该《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法条由以前的86条缩减为80条,删除了不适应当前药品管理的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和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共6条,并对8个条款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此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对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监管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但6个多月过去了,笔者查询国务院及其部门的各大政务网站,均未见到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新文本,这给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甚至会造成个别监管部门引用不正确法条内容或条文顺序号的严重错误。与此形成明显对比的是,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短期内就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公报,在其政务网站公布了《药品管理法》新文本。不过,笔者查询了32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政务网站,有16个至今尚未公布2015年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全文。

    对于法律的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应公布新的文本,但对于行政法规的修改,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在上述国务院决定中也未提及公布新的文本。为此,需要权威部门及时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将修改后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文本进行公布,方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开展相关工作。

    在及时公布修改后法规文本的同时,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修改后法规的宣传,通过政务网站、报刊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工作会议等方式,开展法规新文本的修改背景、修改目的以及法条应用等方面的宣讲。作为具体应用法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更要组织监管人员加强学习,避免法条的应用错误。笔者最近查询某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政务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就发现存在法条适用错误的问题。该地辖区内一连锁药房因在2016年1月1日前未通过新版GSP,仍然进行药品经营,被当地监管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其处罚决定时间为2016年1月4日。显然,该监管部门引用的法条在2015年4月24日法律修改后应为《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如果行政相对人因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其后果可想而知。

    为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修改,配合或主动公布修改后的新文本,并加强宣传,组织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开展学习,通过对修改后法规的正确应用,进一步提升辖区内药品监管水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