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药报》 > 2017.02.24
编号:94313
探究实质 依法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17年2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17.02.24
     □ 庄栋凯

    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中,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情形较为常见,《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作了禁止性规定。例如,《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http://www.100md.com
    由此可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均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上述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表述均存在一个缺陷,即强调对伪造、冒用行为进行处理,但是都没有涵盖经营者经营他人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的情形。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未直接对此项违法行为专门设置法律责任。因此,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对此项违法行为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处罚;而有人则认为,由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未对此项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不能对此实施处罚。

    事实上,若认真分析生产、经营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违法行为的实质,是可以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里找到处理依据的。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取得许可。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食品生产者一般未获得相应许可,因此违反了该法规定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食品属于标签虚假的不合法食品,应按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规中找到依据,对此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综上所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对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仔细分析违法行为实质,依据该法的相关规定对生产经营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其他部门也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但应依法把握好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尺度,不得违反《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