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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4318
明晰立案标准 严防渎职犯罪 ——检察官案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17年2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17.02.24
明晰立案标准  严防渎职犯罪  ——检察官案说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漫画/赵乃育

    □ 王扬

    2014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两例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处理结果也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为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和办理食品监管渎职案件提供了业务指导。《刑法修正案(八)》将“食品监管渎职罪”作为一项新罪名正式列入《刑法》,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针对在适用“食品监管渎职罪”相关条款中遇到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入罪门槛较高的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及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现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进行分析。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 百拇医药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我国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危害程度最低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因此,笔者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可以描述为: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县级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012年5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新都国际大酒店发生一起婚宴中79人食物中毒事件,重者需住院治疗,轻者也需门诊观察。经鉴定,该起食物中毒事件为沙门氏菌感染所致。法院审理认为,任尚太等三人未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该酒店食品没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也没有对该酒店餐饮人员进行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导致了79人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虽然案件的发生为多种原因所致,但与三被告人的渎职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因此,判决三人食品监管渎职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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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后果,除了“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外,还包括“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布的“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中也明确指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形已在上文中详细论述,那么何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呢?

    在赛跃、韩成武食品监管渎职案中,上述被告人在依法查处云南丰瑞粮油工业产业有限公司违法生产地沟油一案时,收受该公司贿赂,最终仅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而未按规定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毛猪油,导致该公司使用已查获的原料无证生产食用猪油并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赛跃、韩成武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大量问题猪油流向市场,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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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可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结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此处的立案标准可以描述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问题食品流入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并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属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曾向阳、何毅在《查办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建议》一文中建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致使群众游行示威、受害人累计20人以上赴省(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上访、l0人以上进京上访的;(2)被1家以上中央新闻媒体、3家以上省级新闻媒体、5家以上地市级新闻媒体作负面披露、转载或报道的。笔者认为,上述标准可以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在2011年备受瞩目的海发酱料厂案中,宋富营、杨炜贤、李国作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曾两次对海发酱料厂持续无证无照生产添加非法物质的酱油、醋、料酒等酱料食品的违法生产行为进行调查,但均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仅仅口头责令停产,没收成品并进行了行政罚款,致使海发酱料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条件一直得以保留,并且长期持续地大规模生产,最终导致大量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在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公众担忧,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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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的第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明确指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笔者认为,上述指导性意见完全可以作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在黎达文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中,胡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加工区建立加工厂,以病、死、残猪猪肉为原料,加入亚硝酸钠、工业用盐等调料,生产腊肠、腊肉,并将生产出来的腊肠、腊肉运至该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固定铺位进行销售。黎达文收受胡某某等人贿赂,滥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多次在组织执法人员检查前打电话通知胡某某,使其逃避查处,导致胡某某等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持续非法利用病、死、残猪猪肉生产“敌百虫”和亚硝酸盐成分严重超标的腊肠、腊肉,销往东莞市及周边城市的食堂和餐馆。被告人黎达文身为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胡某某等人牟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触犯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之规定,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刑。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打击食品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的有力武器,随着与食品监管法律体系、食品监管渎职罪配套的相关规定的逐步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以保证我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作者单位: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