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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233
建立专利链接制度需注重整体设计
http://www.100md.com 2017年11月24日 中国医药报 2017.11.24
     □ 杨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指出,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仿制药专利侵权风险,鼓励仿制药发展,探索建立药品审评审批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众所周知,创新药研发风险高、投入大,一般具有多重专利保护,以避免在上市后被迅速仿制,削弱创新药研发动力,损害患者利益。

    专利链接制度的价值是双重的,一方面保护创新药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鼓励仿制药申请人挑战专利,提高药品可及性。

    从保护创新和鼓励仿制药专利挑战的角度,专利链接制度以Bolar例外制度作为基础,整体制度设计中包括新药申请专利状况提交、进行专利登记、申请人专利状态声明、挑战告知、原研药申请人诉讼期、审评遏制期和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

    完善Bolar例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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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lar例外条款是指在创新药专利到期前,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进口、制造、使用专利药品进行试验研究和样品生产,不构成侵权,但一旦提交上市申请并希望在创新药专利期到期前上市则意味着侵权。

    我国《专利法》及2007年发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经建立了Bolar例外制度。《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包括“(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Bolar例外制度的意义在于,允许仿制药申请人在创新药专利即将到期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开始试验研究,以使仿制药在创新药专利到期后及时上市,减少延迟上市时间。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未明确规定提前多长时间进行研究是合理的。目前,我国的规定是,在创新药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从《专利法》的规定看,这种时间设定并不是必要的。日前,国家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已删除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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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专利登记及挑战告知程序

    建立专利链接制度,首先要让创新药在提交上市申请的同时或申请被批准后,登记与审评审批决定有关的专利信息,一般情况下仅创新药的成分(活性成分)专利、药品专利(组分专利和配方专利)和用途专利(适应证专利和使用条件专利)需要登记,当然,上述三类专利也有被排除的情况。工艺专利、包装专利、代谢产物或中间体专利不在登记范围内。专利登记一般以固定表格形式提交,无需专利行政机构确认。

    笔者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专利登记范围,规定提交专利登记申请的时间节点,以及因为专利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补充提交专利信息的时间期限。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应说明涉及的相关专利及其权属状态,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相关药品专利权人。仿制药申请人提交专利声明的意图在于说明自己不侵权,或侵权但挑战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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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仿制药申请人声明挑战专利时,需要启动告知程序,告知创新药申请人和专利持有人或代理人仿制药申请人正在提交申请的事实。创新药申请人和专利持有人对此做出反应,即在一个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专利诉讼。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创新药申请人和专利持有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45天,超过期限未提起诉讼视为不侵权,审评即可开展。

    设立审评遏制期和市场独占期

    法院受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后,通知药品审评机构,药品审评决定即进入遏制期,如美国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依照规定提起诉讼,则FDA在30个月内不能批准仿制药上市,除非在30个月内法院判决认为原研药专利无效或仿制药不侵权。在审评遏制期内,药品审评机构并不停止技术审评,但是不能批准仿制药上市。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审评遏制期可能缩短或延长。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专利权存在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期间不停止药品技术审评。对通过技术审评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作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超过一定期限未取得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批准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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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审评遏制期内创新药专利到期,药品审评机构可以批准仿制药上市。

    专利链接制度的一个重要价值是鼓励仿制,对于专利挑战成功的仿制药,审评机构可以批准上市,如果此时创新药专利未到期,将给予成功挑战专利的仿制药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期,在市场独占期内,不再批准其他同品种仿制药上市。对于同一天提交申请的仿制药,允许共享市场独占期。市场独占期的长短设计非常关键,如美国市场独占期为180天,由于美国首仿药价格高于后续仿制药,虽然挑战专利成功的可能性很低,但还是激发了大量仿制药申请人挑战创新药专利的热情。市场独占期的长短设计需要考虑仿制药真正进入市场的时间,如果从批准到真正上市周期很长,但独占期很短,则丧失了激励仿制的价值,具体设定多长时间需要通过相关调研来确定。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不是孤立的,该制度与发布《已上市药品目录集》、建立专利期延长制度相互关联和配合。而在后续建立专利期延长制度的过程中,还会涉及专利审查部门的工作,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才能顺利实施。Bolar例外制度与专利链接以及专利延长制度共同发挥创仿平衡的杠杆作用。

    (作者系沈阳药科大学国际食品药品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公式

    “药械改革创新系列谈”至本期全部结束。完善制度建设是改革的基础,这组稿件对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的制度设计进行了多视角、多层次解读,为夯实改革基础、加快改革进程建言献策。《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是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本版将继续关注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改革进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深入阐述和解读法规的变化及其意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