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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1267
正确看待公益诉讼 积极规范执法行为
http://www.100md.com 2018年2月12日 中国医药报 2018.02.12
     □ 本报实习记者 李晓燕

    食品药品公益诉讼与其他领域(如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相比有什么样的特点?实践中有哪些重点和难点?对于规范日常食药监管执法行为有何意义?记者采访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法律学界相关人士。

    民事行政聚合力

    保障食药安全需要社会共治。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职律师范绪渊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到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中来,食药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尊重并支持, 借助公益诉讼平台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认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屡禁不止,现在成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关注内容,对于整治行业乱象有重要意义。对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发现适于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自然是最为便捷的途径。唐民皓表示,行政公益诉讼是来自司法监督机关的压力,也是新的挑战。食药监部门需要尽快将这种压力转变为提升监管效能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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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罗良杰看来,检察机关和食药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以人民为中心,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法律责任条款,需要食药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去执行,另外还规定了不少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现在行政监管可以与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合力,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手抓、两手都硬起来,真正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

    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范绪渊认为,人民检察院若能发现问题是好事,这样能以检察建议提醒督促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制止并纠正违法行为。罗良杰认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督促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防范监管人员渎职犯罪风险。

    执法行为要规范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逐步推进的背景下,应当如何规范日常食药监管行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陆维福表示,食药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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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民皓认为,食药监管部门首先应当提升自身执法办案的质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要更加合规,案件的定性和处理要更加得当。其次,切忌拖延案件的调查取证,尤其对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案件,务必列入工作重点,尽快查办和移送,避免造成被动。此外,要进一步加强与所在地司法机关的主动联系和沟通,主动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

    食药监管部门应遵循积极作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三个原则。范绪渊表示,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可提前谋划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的开发设计与建设运用。人民检察院与食药监管部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目标一致,既要监督,又要相互支持。人民检察院对食药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和食药安全隐患客观上存在了解不足的情况,而食药监管部门则对食药抽检和各种执法数据信息掌握较多,双方信息互通,才能彼此促进。

    实践难点待思考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认为,食药类民事公益诉讼对损害证明责任的要求比较高,鉴定机构一般只能出具损害风险报告,不能明确证明违法行为的损害程度与经济赔偿的具体关联性。而201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可以针对侵害危险提出消除危险的诉求。此外,最高检2016~2017年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可为食药领域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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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表示,食品药品类案件专业性较强,判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食品药品案件多有具体受害人,而并非不特定的受害人,这就可能与“公益”的本来涵义发生矛盾。而食品药品行政公益诉讼中的难点,在于如何证明监管部门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以及如何证明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针对以上问题,食药监管部门人士也表达了有关看法。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也许会面临专业化问题,建议尝试引入专家辅助人员协助办案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罗良杰分析了现有执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大多数的行政处罚起点高,自由裁量幅度较大,而实践中各种违法情形很复杂,所以制定操作性强的自由裁量标准难度很大。现在,除了本部门需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外,还要尽可能争取司法机关的认同,否则容易引发行政争议,甚至带来败诉风险。实践中,基层对“尽职免责”的呼声很高,希望明确做了哪些具体工作即视为尽到监管义务。贵州省食药监局有关工作人员也提出,食药领域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后,如何进一步明晰相关部门的履职边界和责任分工?如何更好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是我们执法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对于公益诉讼,食药监管部门完全可以化“压力”为动力,回应社会关切,细化制度建设,探索监管经验,提升监管实效,加快食药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