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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法律渊源及适用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18年6月1日 中国医药报 2018.06.01
    

    药品管理立法的法律渊源

    通过立法所产生的法律文件,往往构成成文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或法的表现形式。它明确指出法律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在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法源,是指药事管理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见表。

    药品管理立法的适用原则

    在解决药事法律法规冲突时,通常有以下几种适用原则。

    特别冲突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冲突适用原则是指在对同一事项时,确定是适用普通法还是特别法的规则。一般说来,当普通法与特别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法。药品是一种直接关系人类生命健康的特殊产品,其特殊性在于药品作用的两重性、药品质量的重要性等。《产品质量法》和《药品管理法》在效力等级上是一样的, 但前者是普通法,后者是特别法,所以在解决药事法律法规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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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级冲突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同效力等级的行政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选择法律适用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规范。在不同级别和层次的规范之间,较低层次的规范如果与较高层次的规范相抵触,应先适用较高层次的规范。部门法与基本法冲突的,应适用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应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与相应的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各部委规章不一致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同级冲突适用规则——送请有权机关裁决

    这是解决制定机关不同但效力层级相同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应适用何种规范的规则。法院对同一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可能凭借现有的规则作出判断,只能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裁决。

    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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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药品监管实践中,在先前规范和后来规范对同一事项作出不同的规定时, 应当根据新法废除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原则,确定它们的时间效力。即新法生效后,相应的旧法理所当然失去效力。在适用上,则应按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即除了法律法规本身明确规定了对尚未处理和该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可以依据该法规规定处理外,就应当认为没有溯及力。

    药事行政责任的法律救济

    药事行政救济是指药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根据该公民的请求,通过一定的机关和程序防止或排除其侵害,以保护、救济公民的权益的制度。

    行政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行政复议 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接受复议申请、进行审理、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已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1999年4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系统地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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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 根据司法最终原则,行政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对行政争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又称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申诉监督 指受到行政侵权的人,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按照申诉监督权限和程序对争议作出处理所提供的救济。

    (本文摘编自《药品安全监管实务》,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梁毅主编),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