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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8275
程某非法销售药品案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0月15日 中国医药报 2019.10.15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药品经营许可证 回购 司法解释溯及力

    【基本案情】

    程某系某医药公司销售部学术推广专员。任职期间,程某负责向某集团总医院宣传、推广该公司生产的依伦平等药品。为了工作业绩和赚取利润,程某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总医院的卫生所负责人侯某从总医院回购该公司生产的药品依伦平,销售给河北省保定市的李某、高某等人,经营额共计566995元,其中2014年11月之前的经营额为134495元,2014年12月至2019年经营额为4325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程某没有经营药品的资质,却将单位配送给医院的药品低价购买后销售给个人,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经营数额为134495元,该部分事实应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显然,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2014年12月1日之前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且与当时的法律规定相一致。因此,该134495元应计入程某非法经营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程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程某具有立功表现,且经营的是合格药品,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最终裁定:维持原判对原审被告人程某定罪量刑。

    【裁判要点】

    行为人作为医药公司推广专员,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购本公司生产的药品后销售给他人,尽管经营的是公司生产的合格药品,未造成不良后果,但也已构成非法经营罪。2014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非法销售的药品,依法也应当计入非法经营的药品数额。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摘编自《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汇编》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高级研修学院组织编写),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