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医药报》 > 2019.11.21
编号:173675
【聚焦2019 安全用药月】药品的有效期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1月21日 中国医药报 2019.11.21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患者必须在有效期内用药,过期药物不能使用。

    有效期表示方法有多种。一种是有效期至某年某月,例如:有效期至2014年1月,即到2014年1月31日前可视为有效期。还有的有效期表示方法为:24个月,如生产批号为2012年5月20日,其有效期则为2014年5月19日。失效期是指药品到了某一期限即失效,可以使用到所标示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如标为“失效期为2014年9月”系指该药品应在2014年8月31日前使用,从2014年9月1日起为过期药品。即使是进口药物也必须按照这种表示方法用中文写明有效期。

    药品的失效期也不是绝对的。即使在有效期内,使用时也要注意。发现片剂发霉、粘连、松散、花斑、潮解、糖衣片裂开变色;水剂出现絮状物、发浑、有怪味;注射液或溶解后的针剂有变色、发浑、沉淀、出现絮状物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滴眼液如有浑浊、结晶、絮状物则证明已变质,不能使用。眼药膏及其他油膏剂,发现失水、水油分层、酸败或有异臭味,即使未过期,也不应使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