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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热点问题专家答疑
http://www.100md.com 2020年4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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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新修订《办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组织召开了系列线上宣贯解读会,数万人在线参会并提出很多问题和疑惑,本版在此刊出部分问题及专家解读,仅供业界学习交流和参考借鉴。

    问题一:新修订《办法》实施后,原辅包登记需要在新药临床试验(IND)申请前进行吗?

    答:没有要求必须在IND申请前进行原辅包登记,但在制剂审评时需要对原辅包进行关联审评。

    根据新修订《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辅包登记应该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前完成;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选用未登记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相关研究资料应当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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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二:根据新修订《办法》要求,临床试验核查并到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中了吗?新修订《办法》对临床试验核查有哪些要求?

    答:依据新修订《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临床试验核查属于注册核查的范围。

    临床试验核查的对象一般是临床试验机构,核查重点关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靠性等,必要时需要对CRO等其他受托机构开展延伸检查。

    临床试验不一定都要进行核查,根据新修订《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药品审评中心根据药物创新程度、药物研究机构既往接受核查情况等,基于风险决定是否开展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

    问题三:原料药再注册还是属于省级药监局事项吗?

    答:原料药不需要再注册。目前,原料药登记后会收到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没有再注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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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四:所有登记的原料药质量标准需要按药典格式准备吗?进口原料药没有药典标准的,还需要准备药典格式质量标准吗?

    答:原料药质量标准登记格式要求,请参见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第3.2.S.4.1质量标准的内容进行准备。

    问题五:7月1日后,所有需要发新注册证或换新注册证的境外生产药品,进口注册证号全部使用国药准字号吗?7月1日前发的证会变吗?

    答:按照新修订《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7月1日后所有需要发新证或换新证的境外生产药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从新修订《办法》发布至7月1日正式实施前核发的境外生产药品注册证书应当按新修订《办法》实施。因为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不再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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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六:如果申请人在受理前进行了提前注册检验,那在受理后要求进行生产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三批动态样品还会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吗?

    答:生产现场检查是否需要进行注册检验,取决于是否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所以,不一定需要再次检验。

    问题七:已上市药品想更改用法用量,如添加“小儿用量减半”,需要什么程序?

    答:根据新修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原来有儿童适应证的,增加“小儿用量减半”,应按照相关指南要求提交支持性证据和资料。

    原来没有儿童适应证和用法用量的,应当开展针对儿童的上市后研究,按照新修订《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临床试验补充申请。(答疑专家:沈阳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悦),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