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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6395
第三方平台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应如何定性处罚
http://www.100md.com 2021年3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21.03.31
     案情

    日前,某市药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A的网页上B公司销售的C防晒化妆品未经注册,该产品所使用的注册证号为标示生产厂家其他产品所有。

    经查,第三方平台A根据平台服务协议,曾要求B公司上传C防晒化妆品的相关资质和检验报告,在审核过程中,发现C防晒化妆品所使用的注册证号为标示生产厂家其他产品所有,遂要求B公司改正,在平台上传C防晒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批件。但A平台因人事变动,未及时跟踪B公司改正进度,且未把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

    又经查询国家药监局相关信息,监管人员发现上述违法事实属实,立即对涉案产品依法扣押。据统计,B公司共购进该防晒化妆品50瓶,通过A平台已销售40瓶,库存10瓶。售价80元/瓶,违法所得3200元,货值金额4000元。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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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案件如何定性,执法人员一致认为B公司在A平台销售标示生产厂家其他产品注册证号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定性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但关于第三方平台A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罚,执法人员持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三方平台A违法行为属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依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三方平台A违法行为属对平台内某公司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第三方平台的界定来看,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本案中的第三方平台系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不直接从事化妆品销售,而是为化妆品网络销售提供服务。故笔者认为,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属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的观点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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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从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来看,作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本案网络销售化妆品的过程中,应承担怎样的法定义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和《条例》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对入驻平台经营者的真实信息进行核验、实名登记、建档、核验更新等有管理责任,同时对发现的入驻平台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提供服务。

    第三,从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对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销售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笔者认为,这样定性有两个问题,一是第三方平台作为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本身并未销售化妆品,只是为销售化妆品提供服务;二是《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连带责任,应为民事责任,此种民事责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要承担与B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连带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三方平台未尽到相应的核验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服务等法定义务,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故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 代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