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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1763
我国有关医药贸易具体承诺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月31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1699期
     1.关于医疗服务的承诺:从入世时起,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没有限制。在商业存在方面,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有一定限制,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方合作伙伴一起设立中外合营医院和诊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限制在25%—70%,根据中国的实际需要,有数量限制;合营医院或诊所的医生和医务人员大多数应为中国公民;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允许具有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以后,在中国提供短期的医疗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以延长至1年。

    2.关于药品经销的承诺:从2003年1月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药品分销和零售业务,其中超过30家分店的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如果销售药品,5年内不允许外资控股。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3.关于药品、器械贸易的承诺:入世5年内,制剂的关税逐步降至6%~6.5%。

    4.其他相关承诺: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遵守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在5年内将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基础的比例由现在的40%提高到50%。(据2002年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资讯), http://www.100md.com